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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两文物稽查"监守自盗" 价值50万文物被卖了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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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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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文物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同文物贩子做起生意,用两件假文物换走了价值50余万的真文物。日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孙某、赵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 W9 c" j7 _  v" ^. j6 k- J. H  “监守自盗”
3 L; `# V4 a$ ?  两文物稽查人员卖文物1 l  c. |7 g2 n2 \
  犯罪嫌疑人马某为泾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稽查大队大队长,孙某为该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赵某为文物贩子。2013年10月初,赵某在泾阳县太壸寺(泾阳县文物稽查大队的单位办公地址)闲逛,看见大殿里放着一个无头石佛,就想把它买回。由于赵某和孙某相识,赵某随后就向孙某提出了想买石佛的想法,孙某表示该石佛是文物稽查大队征收的,现在还没有登记,可以和大队长马某商量一下。* E" x6 T* s( Q8 ?
  同年11月左右,赵某又听说文物稽查大队从泾干镇收来一个经幢,再次向孙某提出要买这个经幢和无头石佛。孙某让赵某找两件相似的东西把无头石佛及经幢进行调换。随后,孙某向马某说了此事,并称赵某要以16万元的价格买走上述两件文物,且向马某说明了其已让赵某准备了两件相似的东西,可以将文物稽查大队原来的无头石佛和经幢换走,马某获悉后表示同意。不久,孙某找到赵某,称和大队长商议后,这个石佛和经幢可以卖给赵某,但价格为17万元。赵某当即表示同意。8 Y7 \1 q0 |( l* |5 d1 Y2 ~8 }
  “以假换真”- |  ]0 @3 g7 D' g
  17万卖掉50余万的文物. C1 _6 ^  i, D7 t. q$ T# T0 [% s
  2014年元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孙某见单位没人,就打电话给赵某,让赵某把替换的“东西”带上,到太壸寺调换石佛和经幢。随后赵某将用来替换的假文物装上自家的面包车,带着其子赵某某等三人来到太壸寺,孙某将赵某等三人领到经7 X: r! J8 x% I
  幢和无头石佛所在的位置,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石佛替换掉了真石佛,将经幢装上面包车。真假文物掉包后,赵某三人把真石佛和经幢拉回自己家,并将准备好的假经幢装上三轮车,按照孙某事先安排,送到泾阳安吴文管所。& d+ {7 P3 ^8 |* ~! c: J5 A
  调换文物之后,赵某将17万元付给孙某。孙某将其中8万元付给马某,自己分得9万元。1月16日,赵某将无头石佛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陕西某石刻博物馆的老板。
! }6 p/ N4 G, ~* e6 B' f9 c  2014年2月,咸阳市公安局刑警队接群众举报称,有文保人员伙同文物贩子贩卖文物。经调查,案件浮出水面。
( ?8 ?# m' |4 N) j, P  案发后,经咸阳市司法文物鉴定小组现场鉴定,无头石佛及经幢均为一般文物,经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无头石佛价格为23.75万元,石经幢价格为30万元,合计价格53.75万元。目前,马某、孙某、赵某三人因涉嫌贪污罪,已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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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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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7: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守自盗,应给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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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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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3:19:4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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