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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委会委托的代理人,名叫刘仙娥,1954年8月15日出生,联系电话18092051059。4 r, a. Z0 ]1 V/ _
不久前,我们从户县余下农村信用社与我村原村委会主任魏某的贷款纠纷案中发现了一起惊人内幕。原来,2003年10月31日,魏某以我们村名义与该信用社就清算该信用社的贷款达成一份《抵债经营合同》,以我们村欠该信用社41.618939万元本息为由,决定将本村村办企业铁红厂的4.5亩土地和8间房屋交给信用社,由信用社经营,作为抵债,抵债期限为50年。这份《抵债经营合同》没有随附贷款合同等文书。9 C( V( s1 u5 P2 c
同年11月4日,魏某和该信用社到户县公证处对《抵债经营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前,公证员与魏某有一个谈话,谈话时,魏某称铁红厂没有向外发包过。这是与事实不符的谎言。因为,村委会早在1997年3月20日就与弋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将铁红厂承包给了弋某经营,承包期限自1997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抵债经营合同》签订时,弋某的承包期还没到。
& P' w, r6 M* |! K+ n 问题还不止于此,魏某在与余下信用社签订合同后旋于2003年11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反租赁协议:余下信用社又将抵债得来的铁红厂土地和房屋以一次性17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了魏某,租赁期限同样是50年。2006年11月28日,魏某用该厂的土地和房屋为抵押,以21万元的金额与余下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因为逾期,余下信用社将魏某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偿还债务。魏某因为无法还贷,遂于2014年1月10日在法院主持下与余下信用社签订调解协议,将铁红厂的土地和房屋交还给余下信用社抵债。2 G+ B, h$ S, q, B* _0 M" M
经过如此眼花缭乱的交易,最终将集体的4.5亩土地和8间房屋无中生有地变成了魏某个人的财产,魏某则又将其做为还贷的抵押折抵了其个人的21万元本金和21万元利息。
$ s6 s% a) w6 }. l3 O/ G6 L 我们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余下信用社与魏某互相勾兑,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了我们村集体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签订的《抵债经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而户县公证处则只收钱不审查,就对无效的《抵债经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县法院在涉及村集体财产的诉讼中,竟然默认这种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排斥我们村做为诉讼当事人参与……8 o* Z" s9 p/ M) V( Q! L
一连串事情表明,这里边不排除存在利益输送,也不排除存在腐败,希望户县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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