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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 海淀法院: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邢 超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返还收取原告王某的自带酒水费100元,收取开瓶费被判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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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3日,王某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之后,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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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以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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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向王某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应返还王某开瓶服务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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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6-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