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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交通局纪律监察委员会自身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未能对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中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反而纵容包屁,为虎作帐。2 z2 l8 |; q( p/ f) _+ S
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项目标准收费的有权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过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职务行为。而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每办理一辆车过户手续收取车辆受让人过户费5000元,近几年共收取100多万元。过户是户县出租车管理所的业务,并非出租车公司力所能及的,明知违法,掩耳盗铃指示出租车公司将其5000元收取,並且不开任何票据。公司辩称此项款为"违约金"。新车主还未经营,何谈违约?地税局将该项款定为"过户费",只是极少部分纳税,大部分未纳税。
9 p; Y3 Y0 Z! Q" ]/ H, Z 这100多万元的非法收取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牶报揭发至今,户县交通局纪律监察委员会一直包屁。0 k* M$ O; v+ J" @+ @/ n4 |
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也就是通称的自然垄断行业。获得此类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在该行业居于垄断地位。如果不加强对其监督管理,被许可人就可能会滥用其垄断地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彻实有效的监督检查的责任。
+ ]2 Z& a6 v% }& |1 a- A 2009年経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行政许可,核准更新200辆比亚迪汽车。户县两个出租汽车公司借为经营户更车之机,采用假合同、编造改装空名、利用作废发票等非法手段,每辆车凭空加价14700元,仅此一项诈骗所得294万元。, d3 X1 w8 Z. p- F V, z: _0 M8 l
这一严重违法事实经过三年时间牶报揭发,户县交通局纪律监察委员会极力包屁。三次编造虚假调查报告欺骗县委县政府。2014年2月14日复函中强辩其出租汽车公司属自主经营的民营企业,对车辆加价经济纠纷问题推委不作处理。公司代为经营户购车,是依被许可人身份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该项活动进行应遵照行政许可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受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彻实有效的监督。法律面前更新出租汽车事项,并非属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活动。这显然是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户县交通局纪律监察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执法腐败的真实面目。% M: [* E7 M7 J, } Q
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x$ w2 e; U' ~
希望户县交通局纪委领导和局领导对照法律,反思自己,公开作出答复回应。
" ^( n7 F6 r/ d: Q+ B 发帖人:王建民' O+ l* R( t7 p: Y1 u9 Z
2014、4、16日& N% n: \ ?1 g9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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