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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1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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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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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4-4 10: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卫计委、省教育厅近日出台《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须进行卫生评价,评价合格方可招生。' m9 ?* p5 @0 I
  《细则》规定,托幼机构应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9 Z4 y# L3 J! W' I3 D* B
  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协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由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8 L6 ]/ k) B7 d& P' D$ g9 {' Z& j  新设托幼机构招生前须取得结果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存在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等行为的幼托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0 x2 t3 T& o6 b8 b8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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