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五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修正,2014年3月1日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亮点一:消费理念更新。第五条二款: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亮点二: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亮点三:经营者举证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四:加大赔偿力度。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标法》 亮点一:扩大商标注册范围。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亮点二:明确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亮点三:驰名商标不得广告宣传。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亮点一: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销注册资本最低限。 亮点二:企业住所由一址一照改为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亮点三:年检方式由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亮点四:办照程序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前置许可由130项改为2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