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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过程性信息应免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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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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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22: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申请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标制订会议纪要,被原卫生部答复拒绝,河南省郑州市消费者赵正军将原卫生部起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1 C1 U# T0 W7 X0 P  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标准的20倍。为了搞清楚新标准的制订过程,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国标委)编写的会议纪要”。但是,卫生部以食安国标委为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了赵正军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L6 ?4 H; n: z
  2012年1月4日,赵正军将原卫生部告上法院。同年10月17日,法院宣判,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同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答复赵正军,称其申请的信息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赵正军不服该告知书,再次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被告原卫生部变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 m% v5 `  _8 z+ f3 S+ Y2 Z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依法行政的宗旨,上述会议纪要应免于公开。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R7 C3 X4 z; e. r. `  e+ }" L  人民法院报2013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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