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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大街割喉案宣判 凶手不负刑责赔偿近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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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3-12-21 09:21:10 |阅读模式

2012年6月21日发生在西安东大街惨案,来自安康的受害人陈进芳在途经东大街与案板街转弯处时,因与拾荒者田荣荣发生磕碰,遭对方用菜刀砍杀。案发后,西安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田荣荣刑拘,后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当年12月19日提起公诉。随后,陈进芳的父母也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项共计125万元。

2013年11月28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庭上,检方指控被告人田荣荣为泄私愤,杀害无辜,情节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田荣荣则否认了故意杀人的事实。不过,其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但给予“强制治疗”;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田付绒(田荣荣之父)须赔偿受害人38248元。而一审判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的数额,几乎不到索赔金额的零头。但即使是这一部分钱,对于靠拾荒为生的田荣荣和家人,也是难以赔付。

针对田的精神状态,经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患有青春型精神分裂症,认为其在行凶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影响,使其丧失了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故无责任能力。对此鉴定结果,受害人家属不服。遂又由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再做鉴定。鉴定称,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大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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