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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明年推行校方责任险 保费由学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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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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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0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年,陕西省高等学校将全面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对因校方责任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每生每年最高赔偿40万元。    高校五类安全事故最常见
; A. [, L  h4 w7 k% l1 h      陕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王海波介绍说,近年来我省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主要类型包括运动类伤害、意外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食物中毒等,呈现出多样性、突发性的特点。2 `5 u% ?1 ]7 y7 p; ]4 B3 y
     “这些安全事故不仅对学校教学秩序造成影响,也给学校带来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王海波表示,为了妥善化解和转移学校风险,我省决定在高校推行校方责任险。3 p* N, l) \) N( ~0 L6 ^3 |
      此前,我省已于2009年启动了中小学校方责任险。实施以来已理赔校园安全事故4000余起,赔偿金额3100余万元。“在这些事故的协调处理中,校方责任险制度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了学校和家长的矛盾纠纷。”王海波说。% W; y$ }( A( W5 e
      公办民办高校都要投保
+ D7 u! e  b8 ?5 _7 l& g% Q# @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省内各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都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主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 L1 Y  g; {6 {5 U3 r- w       投保主险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 @  ?2 A" a. `4 D3 j5 p/ v       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责任是指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校外的突发性侵害等意外事故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而被保险人并无过失或行为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 z4 w2 B: L( z/ J      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保费
+ P  j* X# P2 w% E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学年,每年从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主险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元,附加险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
: u* }/ J- _/ O2 b! @      王海波说,校方责任险是为学校提供保障的险种,所需保费必须从学校公用经费中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p9 O$ h1 E8 z4 B+ Q) w
      校方责任险赔偿条款规定,主险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附加险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为15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 h) x  A' p7 ?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条件成熟的高校从明年3月1日起投保,其他高校明年9月1日起投保。' m7 z* T; I% b) X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7 @4 a! W( Q# B( S. ?4 V2 o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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