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委会2007年8月17日向户县人民检察院书面控告该村原任村主任刘恒道在任期间贪污农业税款二万余元。余下镇政府为了填补缺额,强扣村委会返还款24933元。材料附村委会调查证据。 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反贪建字(2007)01号检察建议书。结论:刘恒道作为村主任,没有协助镇政府及时清缴农业税款,其行为显属不当,但不构成犯罪。所以建议余下镇政府尽快清收税款尾欠,并及时给付返还款。 法律是国家政权的武器,执法者违法是国家政权的最大蛀虫,是腐败的保护伞。我对户县人民检察院01号检察建议书谈一下几点: 一、明显是职务侵占罪,采用处理“三角债”模式 本案行为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犯罪要件。户县检察院采用处理三角债纠纷模式,建议余下镇收缴贪污人手中的税款,及时返还给村委会。并解释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刘恒道欠政府税款,是刘和政府的经济法律关系;二是政府欠村委会返还款,是政府和村委会的经济法律关系。刘恒道没有直接贪污村委会返还款,故本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户县检察院的解释违背了法律,难道贪污政府税款就不犯罪???刘恒道把村委会几万元返还款填补了个人贪污税款的缺空。侵害了村集体经济,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的性质是刑事犯罪案,户县检察院采用处理三角债务纠纷模式,其目的何在? 二、玩弄文字游戏,从案情重要环节倒鬼。 户县检察院对案情重要环节精心的玩弄文字游戏。刘恒道贪污税款是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没有尽到职务的“协助”责任。两者的法律概念是天与地之差。这明显是为包庇犯罪制造理由。 三、文件中“其行为显属不当”无法理解 法律面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依法律的天平而定。“显属不当”之说,无法定论法律责任。这显然是执法者对法律的践踏。 宗上事实,户县人民检察院对安善坊村委会控告刘恒道的贪污行为应慎重处理,作出合法结论。 关于户县检察院受理安善坊村委会对户县公安局不立案不服依照法律程序向你院申请监督立案。至今两年未有答复之事,且下次专题发贴。 附:01号建议书 发贴人:王建民 2013年11月4日. B, }- h: \* }) _3 g5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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