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尔书店欠户县通达公司3.5万元。一审雁塔区法院认为此笔债务因李X之父与董X共同侵权而生成,故判李X之父与董X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董X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以及法官外调同李X之父的谈话内容很客观——我在此用客观一词指的与事实及一审认定相吻合。可是二审(2003)西民三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却作出了与事实以及与审理过程、法官外调同李X之父的谈话内容相悖的改判。 改判是法律赋予二审的权利,但须符合改判的条件才行。 《民诉法》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观一审判决,法条规定的这两点根本就没有违犯,可是二审却改判了,岂不怪哉? 法律讲因果关系,讲依据。此案的二审想改判但没有依据怎么办?其有的是“诀窍”,这个“诀窍”就是改事实,“造”依据,即把书店欠债,改为个人欠债——看改后的法律文书,冠冕堂皇,谁欠谁还,没有错呀!就这样,把董X解脱了。实在“聪明”。不过聪明的过了头,因为把错误留在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没法赖掉。这时候,我突然想起了董X早就说过“宁给法院花10万,不给通达给1分”的话,看来不是诳语。资产早过百万的董X,和我也是朋友,我俩是拥抱着、说笑着进的法庭,法官看糊涂了,问我“你给谁当代理?”我说“原告”。“那你们……”我说“我是这笔债务的介绍人、担保人,和双方都熟,知道案件的所有细节,是老董为富不仁……”董X财大气粗,说他用钱打官司,不会输。我说我凭理,你赢不了。我俩算是打赌。官司打了十几年,截止现在,董X果然没有输,但原告的钱却一直落空。说来也怪,每次庭审,董X都被动(有笔录为证),但人家总能转危为安——故事还在继续,奇事还在后边,这个话题先到此吧。 外调是为了把事实查清楚。二审的庭长亲口说“诸证据中,首先采信法官谈话的证据”。可是,有了“法官谈话的证据”却偏偏不采信,岂不矛盾?从笔录可以看出,负责此案的法官顺理成章应采信与李X之父谈话的,然而却没有采信,显然是庭长不同意。该法官诚恳地对我说“庭长和你聊了一个上午也没能说过你,我能说过你?”真是难为了法官……这儿还有个插曲,去兰州外调前庭长征求意见时要求我们出路费,我建议最好在兰州现场开庭,是这样我们就同意承担法官的路费。庭长没采纳我的建议但明显不高兴,撂下一句话:“不出路费要承担不利后果”——潜规则啊! 我们持以上理由申请再审。中院的再审还算不错,将事实还原了,即在西安中院(2004)民申567号驳回通知中把“个人欠债”更正为“书店欠债”……但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事实更正了,错误的结论却没有更正——堂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是该法官的水平不行吗?非也。负责再审的法官无可奈何地说“二审不同意嘛……”——这就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谓再审。4 q2 T5 S: X8 p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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