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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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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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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失地农民打赢土地行政官司     1 _1 P3 m$ L8 q5 w% {) k
        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确权
% ~+ ]! H  ~; C' E$ M! B       本报讯 (记者 袁有玮 通讯员 陈金生)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诉讼案,判决撤销了原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和原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决定,有效维护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 g& M0 W4 v8 f) E; G1 _% Y$ n' \       1982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后,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杨仓通过抓阄的方式取得了张家滩1.8亩土地的实际耕种权。2007年2月28日,杨仓与下寨村九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10月,下寨村张家滩的土地被征用时,杨仓与下寨村九社发生纠纷,下寨村九社得知张家滩的1.8亩土地已登记在杨仓名下。2012年7月16日,下寨村九社向原海东行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互助县政府给杨仓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位于张家滩的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2年10月15日,原海东行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互助县政府颁发给杨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位于张家滩的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确认。原告杨仓不服,向原海东地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杨仓虽然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原海东行署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该土地是时任会计指使他人私自填写的,故杨仓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维持了原海东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复议决定。杨仓不服,遂提起上诉。
1 O# O8 E" t7 t4 r      青海高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原海东行署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的复议决定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 \5 J3 t& N1 |  Y" {
      至此,这起因土地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失地农民杨仓依靠法律武器,打赢了一场土地行政撤销官司。2 J1 _2 D/ t6 ?/ @
     人民法院报20130919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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