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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务工 受伤请求误工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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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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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6: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务工 受伤请求误工费获支持
7 _% L8 S. B0 t9 r* k6 \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徐 俐)一年满64岁的老人,遭遇车祸身体受到伤害,其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伤者郑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在外从事劳动,而因车祸受伤,将会导致其收入减少,故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郑某误工费(15780元)、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50098.40元,返还司机杨某垫付款3805.52元。
- p# U4 F: J6 c1 G* D" C    去年4月4日9时许,司机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因观察不足,与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郑某相碾轧,造成郑某受伤,并送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杨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车主为当地一运输公司,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郑某将杨某、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58308.6元。
! \9 }  B- O7 b& w0 M+ V    法院一审认为,误工费的赔偿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其并不以年龄为限制。郑某在遭遇车祸时虽已年满64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本人从2010年8月至事故发生时止,一直在成都一劳务公司从事保洁和看管库房的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因受伤期间导致其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在其受伤后的治疗和康复阶段,其误工标准应为每天60元,具体天数为263天,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核算,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 p& ], N! A8 q: L. X* G    人民法院报20130914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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