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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泵车工地碾起飞石致人受伤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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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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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6: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张林力 成敏乐)特种车辆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的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应属一般意外事故,还是应按交通事故予以处理?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水泥泵车在建筑工地内碾轧弹起飞石将人砸伤致残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该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陈某12万元,超出的3000余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支付。
  
    2010年6月14日,陈某在双流县一建筑工地内被高某驾驶的水泥泵车碾轧起的石头砸伤背部,结果造成其脾脏受伤并被切除。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属六级伤残。该起事故经双流县交警部门认定,由高某承担全部责任。
  
    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司机高某、高某的雇主以及水泥泵车登记车主某租赁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并要求水泥泵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地点系建筑工地,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区域,因此事故应属于一般意外事故,不应按照交通事故予以处理。
  
    双流法院一审认为,水泥泵车作为特种车辆,其用途主要是特殊作业而不是上道路行驶,而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又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如果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将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第三人保险公司主张该案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审查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相关损失费用后,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之规定,一审法院比照适用上述条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正确,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工地上的事故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
  
    记者就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采访了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涂征。涂征告诉记者,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起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事故,能否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对于水泥泵车、大型吊车等经常在建筑工地上行驶作业的特种车辆,虽没有在公路上行驶,但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受害人能否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道路以外的地方,应是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外的,能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上述建筑工地即是如此。
  
    涂征对记者说,依照规定,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现实生活中,特种车辆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特殊作业而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因而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行驶中。
  
    现实中,道路以外的地方由于车辆少、行使速度慢等多种原因,一般很少发生事故,所以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是在附则中规定比照适用。
  
    涂征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但未明确交强险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反而是在附则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基于同一理念,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也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及投保者的利益。
人民法院报20130906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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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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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0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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