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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7月19日在户县人民网,披露户县人民法院不执行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土执字332号土地行政处罚強制执行申请书。导致违法行为继续破坏耕地。直至2011年9月15日,户县人民政府动用大型机械强行挖除。在此我更正上次发 帖误写成2009年。经过五年破坏,坡地直面土坎髙度由2007年勘察时七米,现在已经挖到30米髙坎,原来违法占地30亩,现在违法占用耕地60多亩。这是户县法院不执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F: f7 d( [; C+ F5 t$ \2 U6 t
户 县法院7月20日户法函15号,在户县人民网解释为,因行为人已构成刑事犯罪,故行政违法本院不予执行。% a5 u5 G. v4 B6 m* ~. O% r2 e$ \
我对户县法院执法违法的行为谈以下几点:% q6 G! J7 s$ A, N* T5 l4 T
1、违反法定时效。行政诉讼法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作出准予不准裁定。而户县法院7月3日到9月24日,作出时间为83天。户县法院为什么要违反法定时效?+ h9 d3 B: W! M- \0 w# O
2、有法不依,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户县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p6 p' C8 O/ i2 v5 K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一种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而户县法院有法不执法。: k" u# s! A) h8 m! ~
4、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而本案行政强制执行的客体是,停止砖厂取土的行为。法院不但没有执行制止,反而纵容违法行为继续破坏耕地。
0 V) @7 O( o) h7 J4 } 5、对照案例。2011年6月22日西安市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8宗。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责任24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人。2011年河北省邯郸县国土资源局,处理12宗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 F5 ~) N+ z7 }8 V/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政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维一主体。而且西安市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户县法院有那条特殊法律规定,可以不受理户县国土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户县法院执法违法,造成违法破坏60多亩耕地的严重恶果,户县法院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z6 \, K) z# V) t9 ~
综上问题请户县人民政府重视,请户县国土资源局重视,请户县法院作出答复。
, V* w1 x5 `+ H2 m; Z/ l 发帖人:王建民9 l* p1 U8 O- S* I" ]# F: ?
201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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