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 老 支 持 (一)提供条件让老人随赡养人迁徙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解答:制定这一条的目的是便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部分城市可以让父母将户口迁到子女所在地,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要做到这一点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一线城市,户籍制度管理非常严格。但这是发展方向。 其他新条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解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自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该项奖励措施将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草案对此予以体现。因此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参与草案论证、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表示,近年来,失独家庭越来越多,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独家庭养老问题也日益严峻。鉴于上述社会形势,从立法层面明确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奖励等,既是一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的客观需求。 精 神 慰 藉 (三)单位要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解答:这一条始终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国家有那么多法定假日,可以回家探望父母,不一定要额外再弄一个探亲休假的内容。现在没有办法出台一个子女必须看望父母的法律,国家层面上做不到,如果不履行义务就该怎么样,这个在法律责任里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是特别明确,子女所在单位也没有办法监控,体制内的单位有一定规定,但私营企业没有这个相关规定,但规定有比没有好,已经是个突破了。 维 权 保 障 (四)清官可断家务事 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抚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解答: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事情呈增多趋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外界又不是太好介入,尤其是处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对外多说时。对于这些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不能仅仅是进行道德监督,还需要外在监督,有了这一条,相关组织、社区组织进行监督就能及时介入,帮助老人解决家庭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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