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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门民难进,法官违法不立案
5 D/ S, a+ a# T$ _ 人民法院是老百姓诉冤说理的地方。但是不给立案就无法进门讲理。凭借事实真相和法律力量,我大胆揭露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汪卫平违法判案。2 Q* Q0 W: x; f+ T( i d
因四名原告起诉户县腾达出租车公司不当收费一案。案件审理关键问题是该出租车的经营权归谁所有?户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由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颂发,同时也由其保管存档。为了调取该证书,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多次途劳,该所不但不提供证书原件内容,反而向法官书写伪证,导制该宗民事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判决。7 Y8 u. Q2 ?, C3 r- n" d8 D
为了取到该证书,无奈原告以行政诉讼起诉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行政不做为。经一审、二审均以行政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而不予立案。案件进入西安市中院再审,于2013年6月18日接到西安市中院西行申字第0002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其理由还是行政诉讼被告身份不适格。行政诉法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本条法律规定,本案法官如认为本案所起诉的被告身份不适格,法官有法定职责向原告告知本案应起诉的适格身份被告名称。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法官方能裁定驳回。而本案法官汪卫平未经告知,就直接裁定驳回,这是有法不依,故意违法裁定。 / g& v0 r6 u0 Y, g$ ^0 N7 k
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其行政被告主体身份资格具备法定要件。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是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以及《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授权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一定的独立组织形式,有一定的国家财政拨款。明确授权该组织两项行政执法权。第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共有5个小项,(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审批权;(2)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审批权;(3)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颂发权;(4)出租汽车更新核准权;(5)出租汽车经营转让过户权。第二项:行政处罚事项。有权对28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6 S! \; Z& \% y. |5 [* q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k% I7 Q' N9 ~6 Z1 G( F& G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所长姜荣其行政被告主体身份资格具备法定要件。西安市中院法官汪卫平认为其身份资格不适格,完全是违法裁定,故意制造错案,坑害老百姓。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视本案,为老百姓大开法院之门,对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行政不作为立案审理,让老百姓在法院大堂上大诉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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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 {& O' P; m0 N 本案原告代理人:王建民8 ?# \) y" r1 g0 p7 N' Z# p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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