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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征求意见擅自停止供水 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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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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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2: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止擅自停止供水,违反规定最高罚5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须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即日起至6月20日,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渠沟或者挖砂取土以及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或者终止运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草案》明确,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降低水压通知义务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6月20日,广大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看《草案》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传真至86788348或发邮件至xafzbfgc@163.com,还可写信至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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