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3-6-6 12:52 编辑 9 g) c5 Q' J, E) u-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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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判案 我受四名原告委托为其代理人,起诉被告户县腾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当收费一案。经一审、二审,案件进入再审。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审民申字第00514号、00516号、00517号、00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赤裸的暴露了陕西省高院法官在本案三个关键问题严重违法。 我首先将案情事实详细陈述。 于2005、2006、2007不等的年限内我的当事人以受让方式各自以高额价钱由户县腾达出租汽车公司买到奥拓牌出租汽车财产权和经营权。双方签订了“出租车产权与经营责任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车辆所有权属乙方(即原告),乙方有经营权、乙方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即被告)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为乙方办理购车、报户、挂(换)车牌及出租车营运手续和车损、车人员。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200元。 于2009年6月份户县出租车汽车管理所所长姜荣组织安排户县腾达出租车公司和户县宏达出租车公司同时将200辆奥拓更新为比亚迪。当时紧急通知经营户每辆车预交100720元,新车开回后每辆车再缴经营权费64800元,两项共交款165520元,并且发给一个红本本“经营权证书”贴着经营户的照片。因奥拓车经营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比亚迪车在原经营权时效继续经营半年之久。比亚迪经营权证书六年时效由2010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更换新车办理的购车,挂牌等手续是合同约定公司的责任义务。但是经营户承担费用也得有个明白。开支项目公司一直不愿意告诉。无奈几户经营户联名向户县交通局投诉举报。于2011年10月公司向交通局书面材料讲述了收经营户100720元购车款的支付情况:1、车款83500元(包括双燃料设备14700元);2、计价器1300元;3、顶灯230元;4、防护网150;5附加费2995元;6、门徽30元;7、挂牌1000元;8、管理费1500元;9、GPS1800元;10、监督卡座15元;11、保险费8200元。 投诉人对该数据出现感到虚假成份太多。保险费7165元,为什么要收8200元?新车挂牌只用130元,为什么要收1000元?新车出厂本来就是双燃功能,为什么还要加收改装费14700元? 事情要由内幕说起。西安市奥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总经理贾育晓正好也是户县宏达出租车公司经理。借用这个特殊关系于2009年7月10日由西安奥通公司为户县腾达出租车公司开据了一张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00122192,劳务名称为安装天燃气配套装置。该票六辆车共计88200元。所以在票据左上角写着每辆车燃气改装费14700元。依据这张发票每辆加收14700元,凭空收取147万元。随着腾达公司的加价模式,贾育晓的宏达公司也每辆车加收14700元,同样凭空多得147万元。2011年11月户县国税局对该发票验证属合法有效发票。 随着案件的进展,证据的不断深挖。经过西安市国税局和雁塔国税局2012年6月至10月对该发票的认真调查。西安奥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道出了实情,并书面材料向雁塔局和市局说明销售给户县的200辆车他们没有改装,开出的那份00122192号发票已作废。至此真相大白。 户县出租汽车特殊行业这块地盘由户县出租汽车管理所掌管着生杀大权。在所长姜荣的组织操作下串通两个公司用违法手段借用改装空名诈取294万元,经营户每转让一次车收取过户费五千元。收取50多万元,收取车辆下线费12万元,收取门徽费10万元,借用代收地税、借用挂牌、车辆年检、代办保险、旧车倒卖等共计非法所得达500多万元。金钱利益的诱惑使本案背后有不可告人的权力运作,腐败的流毒贯穿到执法部门。 列举本案法官三条违法事实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进入审理程序,我首先以代理人身份书面申请高院依职权在户县出租车管理所调取四名当事人原持有的经营权证书。该证书是本案关键性的法律证据。该证书依法证明四名当事人不但具有经营权而且还具有车辆财产权。本案法官故意违法,不愿调取该证书,却主观认定经营权属被告方。严重违犯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十七条。(附经营权证书复印件) 第二条,关于车价83500元的真实性问题,当庭执证,在作废发票和奥通公司证明未作改装两项铁证面前,被告方原来依据改装发票作为加收14700的支撑证据,现在一切都是假的,14700元改装费用自然不存在,83500元就是不真实数字。法官当庭指令被告方把购车发票向法庭出示,依发票为车价证据,而被告方却一直没有出示发票。在未见到发票的情况下,法官却采信了该车价数。发票是车价的法定证据要件,没有发票凭空认定。法官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发包人不具备资格,法官违法袒护。出租车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发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金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因承包而转移。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承包人违反营运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客运条例明确规定发包方必须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告方付出购车款100720元,又付出64800元领到经营权证书。被告方无任何权利。不具备发包人权利身份资格、这是法定要件。被告佯装法盲,而法官也故意违法袒护。显然这本经营权证书是本案公正审理的法律证件。这就是法官故意不调取证书的意途所在。 宗上三条我看到了穿法袍的法官也在违法。老百姓这个弱势群体有理在哪讲?有冤在哪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法严查这些法官,为民申冤。 本案原告代理人:王建民 电话:13474661919 2013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