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林喜昌 于 2010-9-5 23:18 编辑 , `$ P0 x3 \) q- x" C2 M; t
$ _ I& k* |1 ^' U0 H" e. Z
辩 护 词 (郑永良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受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过被告人郑永良同意,指派林喜昌律师担任被告人郑永良的辩护人。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永良犯盗窃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 l3 t# X+ x8 N% r0 t; F: G: ^7 y1 H9 p: ^4 w0 a
二、被告人共盗窃现金28400元,其中12408用于购买家具,物品这部分已经发还给受害人,因此造成的现金损失应为15992元。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并非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他也有善良的一面。在户县看守所我询问被告人:“为什么没有将盗窃来的赃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为什么还买了家具和电器?”他说:“我多少还顾及家庭,而不是纯粹丧心病狂。” 问:“你为什么要买电脑,是你自己用吗?” 答:“我是给我的大女子买的,她正在念高三,是重点学习时间,她平时学习较好,现在已考上高中。买电脑就是让她学习的。” 问:“你吸毒的资金从哪里来的?” 答:“我和我的妻子去年在余下摆了个夜市,有些收入。我从来没有打过妻子,我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并说了一句令我感到印象非常深刻的话:“吸毒最大的害处就是摧残人的意志。” 这说明他很爱家庭,只是由于毒品的侵害才误入歧途。如果今后能够彻底戒毒,仍然不失为一名守法良民。毒品乃万恶之源,毒品害了一大批人,有许多影视明星都是因为吸毒而身败名裂。所以希望政府能够严厉打击制度贩毒分子;并且强制吸毒者戒毒。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处罚,但其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从轻量刑的条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的辩护发言到此,谢谢! 辩护人:林喜昌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2010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