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恒道问题有意隐瞒案情要件证据资料。违犯办案法律程序,应追究办案人员法律责任。 一、刘恒道把个人贷款8.5万元转到集体已构成犯罪,为什么2002年不立案。 刘恒道个人开办高雅木器厂,该厂1991年元月贷余下信用社两万元,92年3月贷五千元,94年4月贷五千元,94年7月贷1.2万元,四次共贷余下信用社4.2万元。94年12月全县实施依法收贷,刘串通余下信用社将个人贷款转到村集体名下。于2000年9月将该贷款利息4.3万元转为本共计8.5万元。 户县公安局2002年四月接到举报,指派经侦大队调查侦破。调取了余下信用社全部资料。资料显示第一、刘恒道确实把个人贷款转到集体名下。第二、安善坊村贷款钱数未进村财务帐。其行为已构成恶意逃债罪和职务侵占罪。而户县公安局2002年7月23日户公刑字03号不予立案理由“无犯罪事实”。于2010年安善坊村委会经过调查取证,将问题再次向户县公安机关控告。户县公安局2010年12月24日作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通知书。那么2002年应该在犯罪追诉时效内公安局为什么不立案? 二、阳光工程不阳光 2004年3月4日户县人民检察院16号文件关于集中做好涉法上访案件工作的通知。重点解决户县四大涉法上访案件。其中首案就是余下镇安善坊村民对户县公安局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上访案。(附文件)检察院文件引起县委重视。于2004年3月24日县委县政府命名“阳光工程”派公安局局长负责联合调查组,认真调查刘恒道经济问题。 户县公安局打着“阳光工程”的旗号,却竟干些不顾脸面,见不得人的卑鄙违法勾当。 联合调查组报告第七页关于调查安善坊村托欠余下镇财政所01年、02年、03年农业税20463元问题。刘恒道解释其原因是村民用干活未领的工资顶缴农税,并提供工资顶农税条工资表。金额11306元。这些工资未在村报帐,款也未付财政所。也就是说村子未付工资款,欠税责任是村委会的。 这份工资表共计人员52名,总表涉及19002元(剩余工资11306元),调查组必须要问刘恒道这52人干的什么活?这是公安机关问案的必然程序。那么刘恒道个人包揽惠安工程顾人干活的工资表,与村委会无任何关系,更不存在报帐。调查组竟然把未付工资的责任嫁在村委会头上,并作为调查报告结论。要说调查组都是些死人,他们都还出气,要说是活人,为什么要编造假结论欺骗县委、县政府。 户县公安局制造错案还背着牛头不认脏?强烈要求答复回应。 发贴人:王建民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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