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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撞死狗主人索赔7.6万 终审判决共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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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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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4: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宠物狗过马路被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当场撞死,狗主人据此将车辆驾驶员告上法庭。4月24日上午,西安中院对这起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狗过马路被撞死
  狗主人索赔7.6万元
  2012年6月底一天傍晚,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市一小区门口时,撞到了张女士的宠物狗,导致该犬死亡。交警经现场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的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赔偿其损失7.6万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宠物狗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它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张女士的宠物狗为边境牧羊犬,事发时不足两岁,办理了相关养犬证照。刘某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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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驾驶员狗主人共同承担责任
  驾驶员刘某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张女士所养犬事发时未系牵引绳,是放养在路上的,张女士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强调:“西安市三环以内不允许饲养大型犬,养犬者晚上九点以后外出遛狗必须拉牵引绳。”因此,他不认可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的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人应当赔偿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张女士出具了购买犬只、购买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认可,因此,法庭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
  该犬系张女士所有,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犬只的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犬只未牵狗绳横穿马路,其管理人张女士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刘某赔偿张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张女士自行负担。
  狗主人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终审驳回上诉
  宣判后,张女士认为她出具的犬只购买收款收据及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应该具有证据效力,一审判决依据普通的市场价值对涉案犬只的价格作出认定,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以涉案犬未拴狗绳横穿马路为由判决她承担一定责任不当。她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她的各项损失4万元及诉讼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因刘某及保险公司对张女士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为由,对张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张女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有的犬只价值,原审法院结合该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等酌情确定为6000元,亦无不当。
  4月24日上午,西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来源:西安晚报$ X: h2 O8 [* ?1 v+ ?9 d+ t0 D*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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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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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7: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个帖子,说明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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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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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8 16: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盗逻辑的判决,机动车应该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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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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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3-5-4 12: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立升净水器,承接各类直饮水工程 1809235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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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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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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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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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

发表于 2013-5-5 18: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狗比人还要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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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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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23: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赔偿,狗都不能上路。
光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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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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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3-5-20 05: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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