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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我省物价部门就对天然气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立即停止天然气初装费收费。”今年4月的一天,咸阳一市民为天然气初装费打官司一事经媒体报导后,引起西安不少买房者的强烈反响。一位市民给媒体送来了一份有关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该复函上明确指出,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8 K, I, H2 K1 F
财政部发文 要求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6 O, _/ ]+ p% R 据了解,2002年4月23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就曾公布取消了包括陕西省物价局陕价电调发[1998]22号中规定的天然气初装费等277项政府性基金,该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L3 U, K/ M# A1 k _5 u, y! s
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N! ~: p# v P6 e2 o# a* M 陕西省天然气公司一位孙姓工作人员却说,他们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肯定有物价部门的文件。 k" X A3 K; V' \8 |" E
省物价局文件取消初装费 可收安装工料费
6 s% H1 p/ ~+ X8 P 根据市民送来的复函,记者看到这份“陕价管函〔2003〕137号”的名称为《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该函是对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文时间是2003年10月9日。该答复函称:
( C- Z3 C: g! c& r8 c0 S, T 去年(记者注:2002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同年10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为了规范天然气安装行为,保障安全用气,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9 k2 A" W: v. F! i* k/ `4 b4 ~& {
开发商代收 购房者不知情6 H( x7 L) G( p
“有这样的规定,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布此类文件才好。”正准备购房的雷先生说。记者采访的已购房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也不知道该项收费已取消。$ B& H9 q6 n) e
而去年才在北郊买了房子的方先生说,初装费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开发商计算成本时就已经把配套设施费计算在内,不应该再另外收取了。6 h$ Z+ u! S- l" G6 ]6 {# S9 R [* S9 L& s
有市民反映,如果用户在一个小区已经缴纳初装费用,假如搬家了,再想使用的话,还要继续缴纳初装费和维修费。既然是公共设施,为什么总是要消费者承担?这项费用国家2002年就不让收了,那么这几年交了的钱哪里去了,政府部门应该立案调查。- W# d- A& ]3 s) {, h% P
对此,西安南郊一家房地产公司办公室的贾先生表示,他们也不知道天然气初装费已被国家取消。对这样的规定,他们也很高兴,因为房产开发商只是代收,卖掉房子之前,他们还要垫付此项费用。* o2 L S5 r- m+ y+ @* x9 _
律师王洪表示,既然天然气初装费已被明令取消,收取这笔费用就属于违规行为,多年来收取的初装费就应该退还给市民。2006-12-28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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