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发生纠纷,相互撕打中,张够娥头部受伤,其中耳朵被从根部撕裂,缝了三针。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制止打架的镇干部责成打架的另一方即邻家男子将张够娥送到医院治疗。张够娥就医疗费问题起诉,委托我当代理。 庭审时,被告的律师采取不承认主义,竟矢口否认他的当事人动手打人。 我问:既然被告未动手打人,现场那么多人,镇干部为什么偏偏要责成被告送原告去医院? 被告的律师答:那是我的当事人在学雷锋呢…… 两个回合下来,我对对方律师的“风格”有了初步认识。 至于原告头部的伤,我说是被告手持铁管打的——有目击者的证词。 被告急不可耐地打断我的话说他拿的不是铁管,是木棒——这等于给了他的律师一记耳光。 说到原告耳朵被撕裂——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的律师说是原告摔裂的,并出示了被告一直控制在手并且秘不示人的原告的住院病历,将其视做击败原告的撒手锏。 我接过病历一看,没错,入院记录中患者自述一拦就是如此填写。我看似在翻病历,实际上脑子却在飞速旋转,思考如何辩驳……有了。我说:关于患者自述,狭义的理解是患者本人的叙述;广义的理解应是患者本人或者陪伴人的叙述,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本案原告在入院时,因头伤不轻且失血过多而昏昏沉沉,其入院的一应手续皆由被告办理——在这儿需要说明一句,就是送原告去医院时,被告当时要求不许原告亲属陪同而由他一个人去送。该病历自述拦的记载实际上是被告的叙述。此其一。其二,耳朵是软骨,有柔性、韧性,(在头颅未受大损的情况下)说摔裂不合逻辑。要不,请被告举一个耳朵摔裂的例子来,或者如果同意,也可现场演示,若成功,原告不但撤诉,而且愿承担演示者的医疗费。 第三,尽管原告事后也回忆不起来耳朵是如何被撕裂的,但身强力壮、手持木棒的男被告骑在纤弱瘦小的女原告身上对其进行殴打终是事实,理应承担原告因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及其相关费用。 此案原告胜诉。对方未上诉。
$ _; S* I; J6 q& I( A) D 后记:愚以为,如果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准则,那么,逻辑就是法律的灵魂。 ~: P; ?4 x$ P6 Y
]$ @& V( o8 k' ?! A) q. G3 G
* R" T' m/ R) @% l0 C$ N
- @* D; b4 T4 P9 k
* d+ I4 V, e/ |9 F8 k& E( l% m0 y0 n.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