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3-3-19 07:49 编辑 - _5 ]. U# l$ \/ h1 Z! Q! y: K!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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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V, E; C5 C1 o0 y7 v, o 赵祥是模板专业户,专事承揽水泥浇注的支、配模。 在承包为靳经纬建房的支模施工中,受雇于赵祥的民工许XX不慎从一楼顶上摔了下来。作为房主,靳经纬急忙协助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并为其垫付了入院费。 三个月后,许XX将靳经纬、赵祥以及与他一起干活的张乃社起诉,让三被告共同承担其摔伤后的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我受靳经纬的委托出庭辩护。 这个案子有些离奇,原告受雇于赵祥,却要将靳经纬列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担主要费用——原来原告与赵祥是亲戚,难怪呢!其将张乃社也列为被告,细想,这样做也是为了替赵祥开脱。开庭后方知,第二、第三被告委托的是同一个代理人,该代理说他的两个当事人都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这就是说,此案涉及四个当事人中,有三个当事人的矛头是指向靳经纬的。 法庭调查很快就理顺了承包关系。 我在辩护前对原告不慎摔伤表示同情,然后提出了“实施配模前对工人是否进行过技术培训?是否进行过安全教育?是否配发有安全帽?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等四个问题。我的本意是希望法官询问原告及另外两个被告,我每提一个问题,敏锐的法官便转向赵祥重复问一遍,赵祥对四个问题的回答全部为否。 既然做为承包人和施工组织者的赵祥业已认可,法官也就不再问其他人了。 接着,我指出“原告进工地不戴安全帽,说明其缺乏安全常识;蹲在楼沿打盹,且不说该不该,起码说明其没有安全意识;因眩晕而摔倒(致摔到了楼下)盖因蹲久了站起时太急、太猛致大脑一时供血不足所致,说明其缺乏生活常识……”。 我的最后陈述:本案中原告之摔伤,应由原告本人负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赵祥负一定责任;其余两个被告没有责任。 法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我的当事人靳经纬(受益人)只承担无过错责任。原、被告均未上诉。 ( T- I* R' p% I. w4 u0 i. g
后记:多年后的一天,我到法院会战友宋少华,他的一位同事朝我打招呼,我以为其是出自礼貌,便也礼节性地微笑、点头回应。少华见我只点头不说话,问你俩不认得?我摇摇头说想不起来。他的那位同事说想不起来了?你不就是惠安那个以安全常识、安全意识、生活常识答辩的老靳嘛!啊哦!想起来了,书记员李东峰么,吃胖了,不戴眼镜了……少华打断我的话说:书记员?老皇历,打发不了了,现在是副院长了。我与李东峰仅仅就那一次庭审见过面,其对我留有不浅的印像,原来就是缘于我当年只作浑闲事的答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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