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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挖,后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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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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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6: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b  E. y% k- V6 T: X( Q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 v% q& K% W( J, n( F. H  【分歧】
- S+ j3 s2 u4 ?! T% Q; X( v       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该古墓地后人,是否有权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 D4 s: s9 T" T3 c! D+ k4 `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最远至明朝、最近也到了民国,袁家村小组村民和该古墓地被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不属于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 ~/ c$ \. r* f- b9 Y+ V+ }/ `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98位先人,虽然袁家村小组村民和古墓地已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但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与社会公德相违背。
3 ~$ i# s7 p+ g( I  【分析】7 a" J% j! m- t* g" M' t$ S5 [! ?& x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确立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为了应付“法无明文规定”但又需要法律“说话”时的“立法意外”;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 j4 o; R! L7 u0 p+ ]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公序良俗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道德准则。我国民间有祭拜先人的风俗,在清明或者其他传统节日,人们在祖坟上用挂清或者其他形式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之情。这是历代传承的善良风俗,且在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独特的地位。保护此善良风俗是在维护人们缅怀先人之权利,是捍卫我国民俗的道德底线,更是公序良俗原则应有之义。3 S" X; z# |0 g
  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很难找到具体条文来认定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构成侵权。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以及善良风俗,需要保护袁家村小组村民的祭拜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应当对袁家村小组村民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给予与侵害程度相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m- `7 x) _1 |* X) U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m% v) o/ s1 L. T6 M 
[url=]来源: 中国法院网[/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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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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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QQ
发表于 2010-9-5 19: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是有人借机索要赔偿罢了。
能为他人带来快乐,是我最大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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