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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各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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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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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办中小学学费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三学年,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开学超过三个月退学者不再退学费……近日,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 1 d3 H+ i1 `: Z2 }0 o
学费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三学年 , g4 N% s3 [; `) P
* T9 x+ ~+ j3 J- P  P3 V6 a3 ]3 p
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审批政策。对未达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新办学校,不得申报民办学校资质。 . a8 _6 u, R+ r
) H/ j5 ~3 g3 x7 n+ p
合理确定学费标准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学年。各区县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不得超出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实行调幅控制,即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35%;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1元以上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25%。
/ r( e( C9 k" _- x( Q/ ?* ^
9 U  |. m  a# ^+ c3 T 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 ( l' m# C  j) i; U$ t
  e8 N" A( x) h7 ^! O; ~% Z$ ]6 ~1 [
另外,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及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政策,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更不得1次收取3年(中学)或6年(小学)学费。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2 {* v7 _! k0 ?% O, ?

5 t1 U( i+ M$ d/ w9 r; ~) d 超过3个月退学者不再退费 $ w( ~+ \/ M5 E) a. ?# t

5 c7 a8 y" q' T! [ 文件还规定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即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1个月内的核退70%的学费和住宿费;1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核退50%;两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8 o" s; \% H, f( q

. @" t7 B% b7 G. s1 z8 Z5 [ 对此 ,物价部门将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和以盈利为目的地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将严肃查处。市民若发现民办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 K2 p. \4 s3 h"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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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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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社区劳模灌水能手高级会员社区居民云聊先锋金牌会员

发表于 2012-12-9 01: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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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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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新人进步社区劳模灌水能手

发表于 2012-12-9 1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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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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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3: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现在好像不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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