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咸阳新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西安天外天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天公司)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销售专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供方代运”,供方为天外天公司,需方为新纺公司。所以,本合同的履行地应在西安市户县,且被告天外天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户县,遂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户县人民法院,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初收到秦都区人民法院的移送卷宗并已立案,天外天公司就新纺公司下欠15万元锅炉款提起反诉。2012年8月初,户县人民法院向新纺公司送达了反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8 m7 h/ [$ a) P1 ?
2012年8月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天外天公司领取诉讼材料。2012年8月10日,天外天公司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同时领到的却是(2012)咸民申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2)咸民再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及新纺公司的再审申请书,咸阳市中院审监庭的两个裁定主要内容为:决定提审、撤销(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指令秦都区法院继续审理该案。天外天公司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两个裁定,既未传票通知天外天公司开庭时间,亦未开庭审理,就作出以上两个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39条、179条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0 S1 i2 k! P3 N- u6 @
2012年11月13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继续审理该案,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移送至户县人民法院的卷宗还在户县,户县也在审理过程当中,即两个法院同时审一案,当事人不知该如何办? : [9 R$ J# L) L2 d" b5 f( T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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