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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规章今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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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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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 1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部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制售假药企业纳入“黑名单”……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 z4 K: M7 E5 n& g# k5 [+ p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比例+ V! x! L2 ~: j+ B5 D3 }3 U
  今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首个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z9 p% {8 h3 K, G5 ]$ F- }
  《条例》共6章35条,内容包括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制定的目的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均适用这一条例。
& D% C5 s# X* v0 Y1 `7 ]2 v4 [  针对经费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5 h( F: E! y* H: W& U  《条例》特别强调,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 `! N/ F0 @' T0 d" b# j/ ~' q. T  《条例》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 k+ |. s8 }/ v  T5 u
  同时,《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 Y) l  a9 K, I& P3 [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a# @4 _- k8 P
  《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 W- c7 H) ?% _( d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5章。根据《条例》,教育督导的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L/ e, |( R$ R* u) Z
  《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 o  D9 e/ U8 }" ]9 C' d, B  《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可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6 M- G- V8 I* ^" E& X, o' d: _0 f  此外《条例》还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 @! t5 s$ j( N 制售假劣药企业将入“黑名单”  a8 f1 z4 p( o2 T$ r- Y' P; y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今日起施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2 U; w- Q6 Q2 H- S0 Q. \
  《规定》提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如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4 P; t8 n: m' |$ r6 p) n
  《规定》明确了七种须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欺骗、行贿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行为。
4 g/ W& z: \" M, r  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也将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药品企业10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部门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黑名单”。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企业的名称、营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5 z( z: Z! k7 J$ I* S8 a
  《规定》强调,在办理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事项时,监管部门须对照“黑名单”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申请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企业,至少1年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食药监局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监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c+ o- p; O0 `2 X0 A7 G5 X0 ^
绿色食品准入“门槛”提高" j7 ?  _7 w, A: h; l
  由农业部新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施行,同时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废止。《办法》对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发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全面强化了证后监管。
9 f% k6 v5 Y. f1 u& L  据介绍,目前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超过6000家,产品总数超过17000个,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大类产品及加工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近3年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2011年,绿色食品国内销售额达到3135亿元、出口额24亿美元。
7 V: n4 n+ j+ ]: ]2 {. o+ ~  s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包括生产加工条件、原料基地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提高了产品受理的条件,即在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求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 ]% S( \. Q& N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获证单位规范用标、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同时规定和构建了绿色食品企业年检、产品抽检、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退出公告等证后监督检查制度。& R2 N4 m% _; X+ P;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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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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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2-10-1 14: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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