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朱宏路7号馨鑫嘉园未进行过工程验收而交付使用,陕西省住建厅直属企业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下称陕建机公司)涉嫌伪造《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报曾以《房屋未验收,房本怎到手》为题进行报道。/ @0 M% \, Z; I. g
近日,本报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后续追踪采访。事件背后越来越多的细节浮出水面。
; i# y& Y) D S" ^1 `/ X; a8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处,产权市场处吴处长以自己没时间为由拒绝了采访,狠狠的摔上了办公室的门。
9 G2 F* L- H5 S+ T- A- ~ 8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陕西省住住建厅,住建厅厅长李子青表示对此事“没看法!没意见!有什么事去找办公室!”0 O. t0 }. u* n0 V7 e1 J
记者电话联系到陕西省纪检委派驻住建厅的纪检组组长顾群了解情况,顾群告诉记者:“厅党组高度重视,正在组织调查。”1 ]* N% f$ o p8 ~1 ?! Z( Z
四川籍包工头甘元清巴不得调查能尽快有个结果。甘元清给记者介绍,他于2006年7月份承包鑫馨嘉园2号楼的内外立面粗装修工程,共有近70位农民工参与了施工。工程于2007年9月份竣工,他向建筑商——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简称航建公司)索要工资,但航建公司一直说开发商——陕建机公司欠他们工程款,工资无法支付;等找到了开发商,开发商又表示已付了工程款,拒绝支付工资。至今,都还没拿到一份钱。& a6 B* g+ w) X- O {
记者了解到,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简称航建公司)与陕建机公司之间,还曾经有过一场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国有资产被贱卖6 a- _* I6 X/ M8 P' ^; g) B
航建公司与陕建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早已经走完了诉讼程序,但其后的执行遇阻。
7 ]/ Y! w( Y/ D 2012年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称:该院在执行航建公司与陕建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告陕建机公司在收到该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 P+ X+ W% E$ Z8 Y1 } 2012年3月,陕建机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华两次组织召开公司办公扩大会,布置变卖陕建机公司“馨鑫嘉园”三套共计423.6平方米门面房工作,并安排将变卖所得价款存入个人账户。2012年3月31日、4月5日,陕建机公司开发办主任王绩清按照公司办公扩大会议决定,代表公司与王亮超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三套门面房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亮超。随后,开发办主任王绩清从王亮超处收取了首笔80万元(现金)购房款,并将所得价款存入个人账户。$ ?# r, I" T! v6 z. M8 k
2012年4月13日,王亮超将上述房产办理了转移登记后,高建华指使他人撕掉2012年3月20日、3月21日关于变卖“馨鑫家园”三套门面房办公扩大会的原始会议记录,重新伪造了公司办公扩大会议记录。
! B0 J* O( j2 F3 a3 w* l 法院认为,陕建机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作为被执行人陕建机公司的负责人高建华,不仅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组织并安排隐匿、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隐匿卖房所得的价款,造成法院对该财产无法执行,决定对高建华拘留15日,处罚款1万元。
, F+ N% `: b* y) J+ d" a+ ?% s; T7 h 同时,法院还决定对陕建机公司开发办主任王绩清亦拘留15日,处罚款1万元。
* k. N2 K+ E9 L* n7 _9 d6 Z+ M 但是,蹊跷的是,低价购买三套门面房的王亮超在法院对高建华和王绩清发出拘捕令后,不知去向。/ U7 J# C/ W7 r; Z% }2 D
据建机公司职工反映,同一路段的门面房价值在1.8万-2.5万元之间,高建华和王绩清是在贱卖国有资产。门面房的所有人是陕建机公司,陕建机公司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当事单位必须向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批准后方能出售。
. B* C& a) F/ b6 l2 s0 \+ S 副总经理“辞职”1 m- K& J* _; I5 d; @" {
原陕建机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钊称,自己离职时给公司总共留下了4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给职工的补贴及陕西辰业公司转过来的235万元,其实馨鑫嘉园的开发,陕建机公司总共实现利润900多万元。
( w3 ]' S! p- j a( F8 ^ 而对于记者陕建机公司的主营项目只是建筑设备销售,而对于一个没有一个房地产开发没有一个建筑工程师的建筑设备销售企业怎么能办到陕西省房地产开发暂定二级资质的质疑,贺钊回答:“那有什么?厅里就是为了方便公司销售楼盘办的资质。”% A6 x2 g! V8 u* o$ P; p! @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二级资质等级必须达到的九个标准,陕建机公司没有一个可以达到。而“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陕建机公司更是没有这个资历。但 奇怪的是,陕建机公司就是顺利的拿到了陕西省住建厅的房地产暂定二级开发资质。$ K! m2 p4 j, D
随后,记者在陕西省住建厅人事处意外见到一份厅党组任命高建华为陕建机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命书和一封高建华的辞职信,辞职信中写道:“作为建机公司负责人,真诚向党组织和厅领导汇报单位及个人的真实情况和个人想法。5月15日,法院执行局将我司所有银行账户查封,并封存了我司的办公室和一间账目存放库房,已影响我司的正常工作。在此特别说明:在公司危难之时,公司个别员工借法院执行之机会,积极配合法院和相关部门查办公司相关事宜。配合法院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这些人,损害公司利益的阴谋不会得(逞)的,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见不得人,见不得阳光,是很不光彩的。”并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做了分析,认为不外乎有两种:一是市场因素,二是班子成员之间的不合拍。“我公司是无事生非……歪风邪气的工作场所。”综上所述,“我特申请辞去负责人职务,离职回家安度晚年。”
5 N6 x# i$ j) e# r8 v3 T. F 而2012年5月11日一份递交给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署名为“陕建机公司广大职工”的关于鑫馨家园项目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投诉信称:“朱宏路开发项目属于国有资产,所有开发及利用本应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讨论后方可实施,但该项目在立项、招投标、实施、完工、交房等过程中,均未通过职代会和职工大会的讨论。职工一直要求公司给出说法和实情,但公司领导一直不给答复。而且在该项目实施前,全体职工要求派驻财务人员,但公司领导坚持在该项目上不设财务人员。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大约4.5万平方米,除去未销售的门面房、地下停车位外,大约卖了一亿多元,现在公开给职工的说法是钱已全部花完了,因监管缺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D4 _. O* f+ n# X& h, [
金蝉脱壳
% H; G9 \/ A3 C* K3 V0 _- b; Q$ U 馨鑫嘉园项目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销售收入大约有一亿多元。除去已付给几家施工单位的5400万元施工款及陕建机公司账户的8万元余额及建机公司的利润900万以外,还有近4000万元的资金不翼而飞。据建机公司职工反映,这笔资金全部被打入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跟建机公司又是怎样一种关系呢?1 S6 K" y1 L& u+ U
依贺钊的说法,是因为当时公司没钱,所以找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陕建机公司与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长安约定该项目共同投入,共享利润。
2 M _. d) P) P8 q 依据职工们的说法,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用50万套走了陕建机公司5000万。截至工程完工,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了最初打到公司账户的50万元定金外,只转给陕建机公司185万元售房款,陕建机公司账面上实际只收到辰业公司款项235万元。陕建机公司在该项目上不设立财务人员,职工现在按照每月不足千元的工资维持生计,而陕西辰业公司将财务资金控制后转移,然后在西安多处置地。
$ s3 P/ m( @# D& h4 O) N% B. } 工商档案显示,工程完工后陕西辰业公司两位发起人高长安(原法定代表人)、连炜将各自名下的股份于2009年5月25日全部转让给朱幸建、张宏平,并由朱幸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s. Y2 a3 h+ T0 w9 W. { 记者依据朱幸建、张宏平在工商档案上登记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调取两人的户籍信息发现,张宏平在工商档案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错误,无法调取其户籍信息,属虚假注册。而朱幸建户籍信息上载明的住址为某单位的职工集体宿舍,并非其真实住址。! r" l, [ l/ @% ?
2010年10月18日,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账面上最后一笔款项125.3万元通过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转入一家名为陕西开利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蹊跷的是,开利公司的股东兼发起人王兴胜系辰业公司副总,王琳系辰业公司出纳。 n9 k* p" ]# a1 L
当事人透露,高长安就是通过这种不断变换股东登记的方式转移资产,从中谋利。记者在采访期间,始终没能联系上高长安。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魏峰 闻婷 王琪钧 发自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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