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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13岁男孩随家人洗澡 浴场技师给其提供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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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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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01: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下午,记者与鹏鹏家人一同来到亚龙湾浴场。孟先生希望浴场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鹏鹏被染性病的可能,但浴场经理称,他们现在也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m  O# y8 b# d  Q) R7 c2 B# j
  下午3时许,浴场工作人员将孟先生请至一间房间,一自称姓穆(音)的主管突然说,上午的事情是个误会,是服务员把手牌抄错了,技师并没有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穆主管的说辞当即遭到孟先生的斥责:“你们觉得一个没有被性服务的13岁的男孩,会给自己的父亲说他找了‘小姐’吗?早上那个技师当面承认她给我儿子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你们也有人在场,况且还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你们现在这样说,实在是可笑。”
  t& T1 i; k' e8 T8 Q& z$ n) w  听了孟先生辩驳后,穆主管和浴场李经理没有再就此往下说。  i8 Y7 o6 e8 x" X. v, A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4 E. w4 n0 F$ o: V
  专家观点:
* u. d* \. ]( z. W$ n& b! I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t7 O' k4 y- b7 L7 _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3 p2 o, ^6 B, ~) |6 n" V4 Y* N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S0 y. A% m  I$ m7 m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B6 ~* K4 O: u# H7 o- X  到浴场后,妻子告诉孟先生,早上9时左右,她和胡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准备结账离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鹏鹏消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 |4 g/ r9 }7 m4 ?/ X' [+ P)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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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女士昨日下午说:“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信,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追问之下,鹏鹏承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进行过性服务。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后来就离开了包间。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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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先生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当即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而选择了报警。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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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派出所门口,眼前的鹏鹏虽然有接近1.8米的身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昨日,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务”的经过时,觉得十分羞愧,也很后悔当时没能控制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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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你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亚龙湾浴场?* L! [1 k& U: b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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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鹏:7月30日下午不到6点,我妈带着我,胡阿姨带着她的女儿先去的,8点多时,我爸和胡阿姨的丈夫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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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X9 ]" Q2 h& [5 g" G. H5 k  华商报:那件事(被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6 Y* U$ O2 |0 L( {( R; o! [$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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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鹏:到浴场后,我妈她们在女部洗澡,我一个人在男部洗。大约6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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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然后你又返回房间了吗?后来又发生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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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鹏: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5分钟后,我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 @% C. i5 n# O: Q3 N0 c
   华商报:你们说话时,那个女的问你的年龄了吗?' n5 d- V# q% h- `: D

5 I5 p& s" t6 L; F0 q$ f* |" D  鹏鹏:她没脱衣服前,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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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R' ^1 v- u  G( [$ e  华商报:你到大厅后见了你的父母,把这件事告诉他们了吗?  n5 `; H5 C7 l0 x3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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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鹏:我因为害怕,没有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直到第二天早上结账时,她们发现多了198元后,我才说了这件事。我妈她们知道后,特别生气,让经理找来了那个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的,她承认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妈和胡阿姨骂了她一顿,她什么也没说。4 z8 q  h5 e% u% ^: u+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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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现在你怎么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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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鹏: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 j* B$ E( |6 V

6 Y$ n+ Z; l* F) q办案民警:5 r. C1 I& U+ A' t0 N' e+ O/ X3 e

8 Z' R3 C; S& z0 x& }5 P+ w' d  从警20年第一次遇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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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G8 V& ]/ ?# w5 l: D6 E* \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昨日下午,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上午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 A9 q+ c# J+ u$ ?& p# }( l# h

, m9 u4 k  S$ k$ V6 L' @  民警随即将鹏鹏父子等人和浴场主管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孟先生提供给派出所的两张消费单原件上,记者看到一张单据上写着“一次性浴服”收费金额为10元;另外一张消费单上品名一项下记录了一个手写字母“M”,单价为198元。孟先生说,这就是那张儿子“被性服务”的收费单。两张单据上面,都分别签了鹏鹏的名字。) ^% J; x# E6 G! M& G3 v+ Y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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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时许,派出所民警再次前往浴场,调取了31日上午9时前后浴场收银台的监控。$ g0 v' F7 p7 Z: s

  \9 h% e; D6 A" R2 K8 F  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民警要求浴场尽快联系事发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浴场声称将尽快找到并通知他们前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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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浴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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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师不受浴场管理?& Q( A; t! G4 N3 H5 m4 }! U  K#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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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记者与鹏鹏家人一同来到亚龙湾浴场。孟先生希望浴场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鹏鹏被染性病的可能,但浴场经理称,他们现在也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I: e, I; n' Q, n" X1 b.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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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 P0 N1 w+ ~* \+ N  下午3时许,浴场工作人员将孟先生请至一间房间,一自称姓穆(音)的主管突然说,上午的事情是个误会,是服务员把手牌抄错了,技师并没有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穆主管的说辞当即遭到孟先生的斥责:“你们觉得一个没有被性服务的13岁的男孩,会给自己的父亲说他找了‘小姐’吗?早上那个技师当面承认她给我儿子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你们也有人在场,况且还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你们现在这样说,实在是可笑。”% p( p8 j; s9 g* H9 e$ X! i7 W

* x7 n( @$ P+ J6 q  听了孟先生辩驳后,穆主管和浴场李经理没有再就此往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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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p5 H: J0 Y( [. I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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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4 b3 I2 T" G

9 e7 e6 E* u5 _& p9 V, c. V/ d6 D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 m& ~6 k3 [* ^+ N

  F* Q# C5 w3 @' B6 B4 O: V9 C& x0 V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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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W1 ^( u7 f: a/ p! _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文中鹏鹏及家人等均为化名) 来源:华商网6 a! O4 o: I" g/ Z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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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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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2-8-2 05: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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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2-8-2 07: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组织、提供卖淫场所都是违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9 k! c! \) V* s  U# |
公安机关不能不了了之。4 U5 y; v) C- E; \0 V7 B
只要是上班时间,我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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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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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2-8-2 14: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有这要的地方啊
万嘉相伴,畅游天下,特价机票,出游热线,84831118,QQ群151262550,欢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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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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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 17: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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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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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2-8-10 15: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是教育缺失,失足女是道德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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