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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规定“自燃不算火灾”属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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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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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合同规定“自燃不算火灾”属霸王条款
许昌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车主损失
      本报讯 河南省许昌市市民陈女士新买的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以自燃不属于火灾为由拒绝赔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自燃属于火灾的一种,判令保险公司按火灾损失支付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
       2011318日,陈女士从市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自2011319日零时起至201231824时止。2011512日,陈女士购买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自燃,陈女士将该车送到专业维修店进行了维修,共支付维修费7430元。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辩称,自燃不属于理赔范围,他们不应当进行赔偿。
      陈女士称,她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等意外状况,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指出,该合同第七条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自燃究竟算不算火灾?保险公司和陈女士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陈女士签订的合同中有自相矛盾的内容,按照通常的理解,自燃应当属于火灾的一种,因此,合同中第七条所写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陈女士保险金7430元。
  (和 沈永祥)
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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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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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QQ
发表于 2012-7-31 13: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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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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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22: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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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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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23: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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