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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价乌木发现者起诉政府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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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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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起全国法学界、舆论界争议近半年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事件26日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乌木发现者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部分乌木埋于吴高惠承包地中)共同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通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 c$ [  Q# M* D( h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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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木,又叫阴沉木,是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经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今年2月1日,吴氏姐弟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乌木,估价1200万元人民币。随后,当地政府援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将乌木拖走保管,于7月3日承诺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f# a" M$ b) p

  c% {1 O3 z" e0 f$ H  而吴高亮及其代理律师援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认为乌木不是化石、矿产、文物或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可能判定为其承包地的天然孳息,从而归吴高亮所有。% {" e: I6 L1 U+ X

/ n' {( j2 H0 N6 V8 m  从乌木发现之初到吴氏姐弟提起诉讼,舆论界和法学界对此也有诸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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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Q# Y" F( C% P7 q: G  据网络调查,有76.4%的网友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有14.4%的网友认为“没规定,说不准”;有9.1%的网友认为是“国家所有”。' C1 E; u7 r2 d/ i: W7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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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界对此事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不能把土地承包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在吴高亮承包地中发现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也有专家认为,关于乌木所属性质的界定目前并不清楚,还有待讨论。4 x! x# c8 F. u9 X+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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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持“乌木归国家所有”意见的人,面对如今市场上的乌木交易这一现实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乌木归属问题是此案焦点,结果难以预测。但此案无论胜败都将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可能更加明确“国家所有”、“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的边界。6 u1 i9 e/ P. v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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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17: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比较支持为“天然孳息”,应归用益物权人也就是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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