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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的冤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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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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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5: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2-7-25 15:40 编辑
* p6 h( I/ E.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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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年的冤狱案
                                                                                                        戴永智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彭瑞荣、彭辉父子俩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关进户县看守所。我当时担任彭瑞荣的辩护人,彭瑞荣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分,上诉后被宣告无罪,但其已被关押一年多时间才出狱;而其子彭辉被判犯投机倒把罪处有期徒刑2年,在看守所坐夠了整两年。彭瑞荣工职尚在,被宣告无罪后补发了工资即算了结;而彭辉为平反冤案奔波了二十三年,至今还没有完全结束。那是怎么回事呢?请看户县人民法院(1990)户法刑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称,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彭瑞荣在任房管所副所长期间,于1985年12月负责户县西街拆迁工程时,以其子彭辉之名向户县甘亭镇西街村申请将该村两户村民所买的饲养室三间房屋及宅基地转售于他。西街村双委会于1987年3月31日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该村两户村民所买的三间房及庄基地以原价1350元转售给彭瑞荣,由彭瑞荣自己向土地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此后,该村委会给两户村民另安排了庄基地。彭瑞让两户村民拆除旧房抵作搬迁费。1988年4月彭瑞荣另购买了房管所平房3间半,但对于购买西街村的庄基地,一直没有给西街村回话,也未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亦未向西街村交纳地亩补偿费,因此,庄基地一直空闲。
      1988年秋季,被告彭辉将此三间空庄基地以14500元卖给他人,第一次因故出卖未遂,第二次被告彭辉又通过他人联系将此庄基以14500元出售给西街村村民李某,但当李某建房时被他人阻挡,故李某要求彭辉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或退回原价款,1989年8月23日,彭辉退还李某20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对各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彭瑞荣、彭辉目无国法,非法买卖土地,并从中牟取暴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第32条、第60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彭瑞荣犯投机倒把罪免予刑事处分;被告彭辉犯投机倒把罪处有期徒刑2年;
      2、依法追缴彭辉非法所得12500元,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判后,彭瑞荣、彭辉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91)刑经上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户县人民法院(1990)户法刑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对彭瑞荣的处刑部分,宣告彭瑞荣无罪;维持原审对彭辉处刑2年的判决和追缴非法所得12500元。从此后彭瑞荣即算还回了清白,而彭辉从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申冤道路。
彭辉遭此厄运后,年仅二十八岁的他,公安交警的公职身份丢失,生活无着,原配妻子离婚,他从此掉进了苦难的深渊,可彭辉总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虽然生活在困苦的逆境中,他始终坚持不懈的反映申诉自己的冤情,多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且多次被驳回,但这种结果丝毫没用动摇彭辉申诉申冤的决心,他坚信共产党是讲究实事求是的,他相信自己冤情一定能申明。
      功夫不负有心人,坚持不懈就会有胜诉的希望。彭辉在走途无路的情况下,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指令案件才出现转机。2009年6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9)陕刑监字第11号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5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认为,彭辉虽然私自将庄基地使用权高价转让他人从中牟利,但本院原再审认定该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是正确的,故应予维持。而本院原再审判决既然认定彭辉无罪,但引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一)项有误。对彭辉违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原审判决追缴彭辉非法所得1.25万元,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原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自从中院再审判决下发以后,彭辉二十三年的冤案才彻底得以平反,然而,彭辉又踏上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漫长道路。一审法院判决所说彭辉被开除工职,但没有向当事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仅凭起诉书中的一句“1989年12月被开除工职”无来源的话,他的公职迟迟不能恢复,现在没有人承担这个责任;至于索赔二十三年的精神损失补发工资,则更是难上加难。
       作者简评:由于某种因素的干扰,往往能使神圣的法律天平倾斜,而明知倾斜错误但仍然为之的那些人,在当时都是秉承上级的旨意或暗示,不惜以百姓鲜血来染红自己的乌纱帽。到了平反后应该恢复工职补偿精神经济赔偿时,却无人愿意担责,因为这时没有了上级旨意和暗示,即使按政策做到,也不可能给乌纱帽染红色,甚至违背上意引火烧身。所以,经过几十年奔波终获平反无罪之人,想顺利得到国家赔偿仍然是荊棘之途道路漫漫。彭辉二十八岁被判罪,出狱后就奔波申诉,二十三年后终得清白之身。二十三年啊!人生有几个“二十三年”?彭辉今年已五十一岁,为了讨赔偿还不知需要多少年?唉!这真是判错容易纠错难啊!!
      彭辉冤案最终得到彻底纠正,足以证明二十年前确实判错了,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也错了,后来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彭辉多次申诉多次驳回更错了。平反冤案过程长,显示了各级法院法官们的“谨慎”态度,这实质是“官无悔判”的思想在作怪!如果法官把后来平反时的“谨慎”放在当初判案或上诉审判案中,那能让一个有限生命的人,为了平反而奔波二十年?彭辉得到彻底平反应该心存感激之情,平心而论,他心中的愤懑大大超过了“感激”之量。现在,那些掌握国家赔偿的当权者,绝对不能让彭辉在请求赔偿的道路上充满愤概最后才给他“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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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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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2-7-25 15: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啊
万嘉相伴,畅游天下,特价机票,出游热线,84831118,QQ群151262550,欢迎大家!!!
发表于 2012-7-25 16: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和特定的历史环境有关。有时的错对颠倒,影响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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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上班时间,我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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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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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21: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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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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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0: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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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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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楼主,看帖子内容,只判了两年刑,你的标题咋说是“二十三年的冤狱”,能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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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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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6: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背了二十三年罪名,现在才平反,就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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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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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22: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命背不能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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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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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3: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阳光照不到人为的拐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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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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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3: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戴律师 久闻您的大名,我的老师杨小平杨老师也经常提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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