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县2012年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园)长的聘任条件,制定如下校(园)长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1.聘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择优任用的原则进行,依核定编制进行聘任。
! F$ W, b* C, Y1 [7 m6 Y 2.校(园)长聘用的具体条件,要符合《户县2012年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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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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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男年满53周岁(1959年6月30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6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考察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改任同职级督导。
; J& I+ O9 J) y& ~) b: n 5.男1959年6月30日至1960年12月31日出生、女1962年6月30日至1963年12月31日出生的现任校长,改任书记或其它职务,在任书记职务的,可继续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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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任期内的副校级以上领导,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转任同职级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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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提拔任命为校长的,男不超过50周岁(1962年6月30日后出生),女不超过47周岁(1965年6月30日后出生)。
, I H, X) E4 n9 O" Q' r 8.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六年)的校长,一般轮岗交流。名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延期任用。
/ [+ t& C) |- } 9.在现任职学校任期不超过两届(六年)的,经考核考察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一般予以留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适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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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移交学校,根据政府与企业的移交协议,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主要领导一般不作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个别调整。其任期和任职年龄根据企业移交学校的发展状况具体研究决定。
& U8 w7 X7 S6 S" Y' Z5 M( d3 m A 11.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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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提拔的副校级以上领导,侧重从考核考察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团结干事的班子中选拔,提拔的个人考核考察结果一般应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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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应从现任中层、后备干部、户县名师、骨干教师等优秀人员中选拔。男一般不超过53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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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领导干部聘任按照核定职数进行,新合并学校的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多出的领导暂不占编,可逐步予以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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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办幼儿园园长的聘任,根据幼儿园建设推进情况,缓后专题研究。
. s7 w9 m8 h& Q2 I% w 16.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等相关事宜由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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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代)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