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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户县2012年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园)长的聘任条件,制定如下校(园)长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a, `$ O* x! Q/ }- H* \: G& U
1.聘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择优任用的原则进行,依核定编制进行聘任。& ]3 C8 {. i* d) d, }1 l% z1 @2 H/ U
2.校(园)长聘用的具体条件,要符合《户县2012年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8 y) x( s+ E1 }$ ] ~1 ~ 3.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结果应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j; ^/ f9 t' b" g
4.对男年满53周岁(1959年6月30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6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副校级以上领导干部,考核考察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改任同职级督导。
# g0 M2 [. C5 S( c. _ 5.男1959年6月30日至1960年12月31日出生、女1962年6月30日至1963年12月31日出生的现任校长,改任书记或其它职务,在任书记职务的,可继续任用。
, p w! ^( ]7 P8 g7 v 6.在任期内的副校级以上领导,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转任同职级督导。. q9 h( I. U6 m/ w! i
7.新提拔任命为校长的,男不超过50周岁(1962年6月30日后出生),女不超过47周岁(1965年6月30日后出生)。
& ?) A5 t+ k% d4 a 8.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六年)的校长,一般轮岗交流。名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延期任用。$ u/ `; ^" O Y3 U
9.在现任职学校任期不超过两届(六年)的,经考核考察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一般予以留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适当予以调整。
, c7 U& w+ j: L 10.企业移交学校,根据政府与企业的移交协议,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主要领导一般不作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个别调整。其任期和任职年龄根据企业移交学校的发展状况具体研究决定。
( U0 l+ x7 G2 C$ z3 ] 11.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3 C$ F5 T$ Q$ i. Q; \0 H8 p; g8 ]$ Y& v
12.新提拔的副校级以上领导,侧重从考核考察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团结干事的班子中选拔,提拔的个人考核考察结果一般应为优秀等次。
6 y, a6 |7 o$ @8 V/ `! B9 X 13.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应从现任中层、后备干部、户县名师、骨干教师等优秀人员中选拔。男一般不超过53周岁,女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 p# ]. h3 b3 ]3 D 14.领导干部聘任按照核定职数进行,新合并学校的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多出的领导暂不占编,可逐步予以消化解决。
9 ~: a! t5 R. B 15.公办幼儿园园长的聘任,根据幼儿园建设推进情况,缓后专题研究。
" P$ ^ z1 {/ z$ { 16.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等相关事宜由县委和县委组织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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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 W, _9 z2 q+ ?# e5 }* T 中小学校(园)长和教职工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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