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大王镇某村某小组34人起诉确认本组砖场承包无效一案,最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村民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户县大王镇某村某小组有17户64人。2011年11月小组长和会计、出纳把小组砖场发包给外村人赵某,承包期限五年,一年承包费十万。12月村民发现承包的事情,质问小组长,没有得到答复。34名村民联合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组和赵某承包合同无效。 2012年2月户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村民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主议定程序是农村社会实现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重要的制度形式。小组与赵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本集体组织重大事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小组未征得村民意见,而且在做出决议后,未向本组村民公布,其行为限制了村民的参与、知情等民主权利的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涉及村民利益应征得村民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原审判决认定小组与赵某签订的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正确。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