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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一名下岗女工丈夫死后的艰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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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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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9: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户县一名下岗女工丈夫死亡后申请认定工亡的艰辛历程)
   
         20043月的一天,我正在机关上班,忽然有人敲门说要找我请求帮助,找我的人就是我下面要讲故事的主人公吴银环。吴银环,女,今年40岁,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系户县盐业公司下岗职工。尽管我对听别人讲话很没有耐心,但出于职业上的责任感,我还是听完了她的哭诉。
    2002年3月15日,吴银环的丈夫和往常一样,从户县县城骑车去厂里上班(惠安厂离户县约14里路程),但吴银环万万没能想到,丈夫这次的上班一别,竟然是跟她和两个孩子的永别!吴银环的丈夫叫张俊利,在惠安厂从事门卫保卫工作。那天,他正好是上夜班,晚上11时许,张俊利觉得自己胸闷身体很不舒服,便向同事要了一点药服下,硬是坚持到下班后,才踉踉跄跄回到了自己的宿舍,可惜到了第二天清晨,张俊利已经死在了值班哨卡旁,后被送到该厂医院抢救,医院的结论是死因不详,并已临床死亡。至此,吴银环便踏上了自己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之路。虽然中国有句老话,叫:“赢官司少打、夜饭少吃”。而吴银环却为自己选择了一条没有回头的道路,正是这条道路,使吴银环彻底经历了一次人间的练狱。
    张俊利死后,吴银环和惠安厂曾就张俊利后事处理上进行过协商,但因种种原因协商未果。之后,吴银环便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始提到的向我们户县法律援助中心哭诉的过程,经过我们对案情的研究,我们认为张俊利的死亡属于工亡,应申请工亡认定。从2002年4月起,到2004年4月止,在这整整的两年当中,吴银环便不断的向西安、户县两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寻求申请工亡认定事宜,但两个部门均以吴银环丈夫之死不属于工亡为由,不作书面认定。按理来说,行政机关的这一行为是属于行政不作为,使得当事人寻求行政诉讼来救济的权利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吴银环便把希望寄托在了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寄托在省劳动行政部门,可惜事遇愿违,尽管吴银环花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案情丝毫没有任何进展。
    2004年3月,吴银环以西安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把西安市劳动局告上了法庭,由于该案子在立案前已经取得了劳动局行政不作为的证据(录音证据),碑林区人民法院很快便作出了吴银环胜诉的判决,要求劳动局在60日内作出行政决定。这本是一件很平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没有舆论、没有监督机构的介入,对吴银环来说,可能就会得到劳动局的关于张俊利的死亡属于工亡的认定书。可是,屋漏偏逢连阴雨,《西安晚报社》却以“下岗女工搞倒市劳动局”为标题,把该案件进行了报道,这下如同炸了锅一样,我们户县法律援助中心也成了新闻热点,一时间沸沸扬扬(西安晚报社在对该案的报道中,还引起了一件名誉侵权案件,在这里不表)。这一报道,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力来说,可能会有点帮助,但对吴银环来说,可能还是一件坏事。果然,劳动局很快便作出了吴银环丈夫的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理由是张俊利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004年4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应视为工亡。按照这一规定,显然,张俊利的死亡应视为工亡。因此,吴银环不服劳动局的行政决定,便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我又以该案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本案的复议。2004年9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政复决字(2004)第69号决定书,撤销了市劳动局的〈关于张俊利死亡不属于工亡〉行政决定。对这个复议结果,惠安厂不服,遂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惠安厂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2004年12月,惠安厂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04)莲行初字第69号判决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5年2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行初终字第24号判决书,维持了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04)莲行初字第69 号判决。这两审诉讼我都以吴银环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至此,我曾经大胆的说吴银环彻底胜诉了!可是,就象吴银环不知道丈夫上班前的道别竟会是永别一样,让人感到吃惊的是西安市劳动局竟然不顾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又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关于张俊利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不过,这次的理由更却荒唐,这次的理由是张俊利突发疾病而死亡没有经过48小时的抢救过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能这样理解吗?这就如同数学上的一个命题:当 A>B、B>C时,我们可以推导出A>C的一样。而劳动局却偏偏把一个比上述条件更容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理解成更严格的条件。如同某人饥饿时表现为肠胃呱呱叫,你就不能说某人饿昏了,但没有发出呱呱声,所以说他不饥饿一样。悲哉!我感到了一种震惊!我也感到了一种迷惑。难道是我对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难道是司法最终原则对西安市劳动局不产生约束?难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把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利拿来当儿戏?我依然感到一种茫然!我没有了答案,我像是站在十字路口一样,没有了方向。我毫不隐讳的说,我本很自信,但我在这个案件上缺乏了自信。当吴银环再次请求我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我犹豫了,我犹豫的理由是:换个人代理吧,也许是我没有给别人留下面子,或者也许是我真的对法律理解的有错误,或许是该案件必须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中国法则,等等。在我的荐举下,吴银环找到省妇联妇女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她们给吴银环指派了一位姓安的律师,又重新把上述程序走了一遍。即:开始复议,后被复议机关维持,吴银环不服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撤消了市劳动局的决定,后惠安厂不服又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至此,又可以说安律师胜诉,吴银环再次胜诉。
     2006年10月2日,西安市劳动局第三次又作出了〈关于张俊利死亡不属于工亡的决定〉。哎嘘也!我没有了情绪,我也没有了感慨。现在该案已经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次诉讼!我国行政法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机关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作出同样的决定,我不知道市劳动局其所以能第三次作出这样的决定,是不懂得这个行政法理论呢,还是西安市劳动局根本就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对吴银环第三次提起的行政诉讼,我给它取个名字叫艰难之诉。我也希望大家好好看看,这么多年来党和政府通过对全体党员的先进性教育,通过“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在这个案件上,在西安市劳动局这里,我真的不知道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理念该作何解释?一切的一切我没有答案,但我只有怪这个物欲横流、私欲膨胀的年代,原则和公理往往被一些人拿去作交易。如果一切的一切都可以理解成过去我们曾经有过法制修身、人制大行的时代(中国人管这个时代叫封建时代),那么,今天吴银环这第三次叫做艰难之诉的胜败,就关系到是否给现在正在进步的中国法制建设的脸上贴金,还是在脸上扇耳光,如果是扇耳光,我请大家和我一起听听这个响声吧!
   我的故事讲完了。我希望留给大家最多的不是感慨,也不是愤怒,而是对我的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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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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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3: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艰难啊!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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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滇池秋坪

梦想的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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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社区居民新人进步百度吧友

QQ
发表于 2012-5-24 14: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箭东路天猫优品(家电) 微信/电话:173928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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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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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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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 发表于 2012-5-24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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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 m; q4 N/ f! Q上访路太难了,
发表于 2012-5-24 21: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艰难上访路
感谢上帝赐给我这份神圣的工作,我真诚的希望所有的人都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咨询:15029956567
发表于 2012-5-25 06: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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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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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07: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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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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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2-5-25 17: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是百姓的无奈之举,也是对执法机构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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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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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进步

发表于 2012-5-25 18: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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