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s+ A% L. ?9 F7 b/ H; G" W2 X
户县、西安市两级法院保护集体财产不给力4 l3 Z/ K: `$ o5 n
冯村村委会维护集体财产三年道路何其曲折漫长3 V7 o( O: g: K# Q
# `- F% n# A8 H
户县渭丰乡冯村村民委员会从2009年5月,因为村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到法院打官司。经过两年多,已经进行四场官司,尚无结束的迹象。我们把我们的经历公布出去,请求大家帮助。* V$ V0 E8 D* c" I) o( X
一、集体企业,突然成为承包人高某某私人财产。
5 c$ e, g% K: C: _; N( v9 L# k4 T 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是我户县渭丰乡冯村村民委员会1989年7月开办的集体企业,占地5.72亩。1991年织袜厂由村民高某某承包经营,承包费每年2600元。高某某开始还给村上交承包费, 1999年高某某被法院判处金融诈骗罪,再没有交承包费。2004年高某某服刑回来,为织袜厂管理事宜和村上产生争议,后把织袜厂场地租赁给他人。2 C: m* ]4 T: n/ s3 U
因高某某多年没有交承包费,2008年新一届村委会上任后,着手解决织袜厂问题。几经交涉,高某某突然说织袜厂村上早就卖给他,土地也是从土地局买的,织袜厂与村上无关。
; X9 [! m# ?1 S 调查前几任党支部、村委会成员,都没有人知道村委会卖织袜厂的事情。偌大一个集体企业怎么就成为私人财产呢?" g$ s- Y* }9 u+ B1 q% p6 u
二、事情有蹊跷,高某某手续有假。0 W* M7 p8 D2 `; e( w8 n
经多处查档,才得知原来在1998年10月12日,高某某和原任村委会主任高运良之间有一个协议,约定村委会以7万元把织袜厂土地及地上物转让给高某某。凭此协议,高某某又在户县计委、建设局、土地局办理一系列的手续。. X; J2 d& `, _5 O% k% V
高运良是现任党支部书记,否认协议是他签订,否认收到高某某任何款项。高某某口口声声说把转让款交给高运良,而村委会账务上也没有显示收到高某某7万元转让款,会议记录没有决定卖织袜厂的记载。对协议及土地手续上村委会公章问题,高运良说当时高某某说要在信用社给织袜厂贷款,需要用土地抵押,要先给织袜厂办土地证,拿了一沓空白表格叫村上盖章,他就指示给盖了。原村委会文书程在峰讲,高某某以要办土地证为名,在他手要过已经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笺。
1 f1 _4 u- U/ W$ x$ _ 事情有蹊跷,各方当事人说法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村委会没有卖织袜厂,高某某手续有假。只有通过法院解决了。4 C- L/ m. G. p+ t) B
三、村委会的设想。
4 M) ~) ^: ? J% K 高某某主张村委会把织袜厂卖给他,土地从土地局出让取得。他凭的是1998年10月12日 协议书,土地局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转让协议书是伪造的、虚假的,地图手续是骗取的,只要推翻转让协议书,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 c/ D6 M2 t+ Q: v+ t2 h& f 而转让协议书,协议纸张应当是高某某从原村委会文书程在峰手骗取的,协议书书上原村委会主任高运良的签字也不是高运良本人的签字。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同成立要经过邀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一致,合同才成立。而高某某的转让协议书,一方面村委会没有卖织袜厂的意思,不存在卖厂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盖公章的介绍信笺是高某某从原村委会文书程在峰手骗取的,协议书上原村委会主任高运良的签字是高某某伪造的,村委会根本没有卖厂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可能就卖厂一事进行协议,合同就不可能达成一致,合同就不会成立。所以,只要起诉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书不成立,即可达到目的。
4 l( \( r& b6 Q# X& q4 C/ M$ O 即使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败诉,第二步还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因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五)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十)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已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可仍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十一)集体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工作程序进行。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 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违反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 财产、赔偿损失,这样也能达到村委会的目的。( `" m, C" C% \; r; H. ]
即使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均败诉,第三步还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因为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是7万元,而高某某没有交一分钱,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能达到村委会的目的。
+ ~1 m5 v0 `2 d0 ?% b 从第一步开始,留有余地,不影响后边的步骤,而每一步胜诉,就可以达到目的。7 W1 B/ n, P% [# B/ s. c
四、法院道路实在难走。+ l! a! p q; H+ \1 ]& N
2009年5月12日,村委会向户县人民法院起诉高某某,请求确认1998年10月12日协议书不成立。因为织袜厂是村办企业,不可能村委会把村办企业卖给村办企业,合同当事人、买家只能是高某某,所以,尽管协议书上有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的公章和高某某的签名,只能起诉高某某。可是法院不立案,要立案必须更改诉状,把协议不成立改成确认协议无效。说啥也无用,只得更换诉状改变请求。改诉状后法院立案了,分在大王法庭审理。在审理时,村委会把请求改变为请求确认协议书不成立。2009年6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7月26日做出判决,以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与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系村办集体企业,已于2000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间所订立之协议书无效,所诉主体不当,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请求确认无效之起诉。
; f, G0 W. Z$ _7 ~ 因为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当,未进行实体审理,村委会没有上诉。
$ ?( ^1 K! V5 I& g 2009年11月10日,村委会又向户县法院起诉高某某和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请求解除口头承包合同、确认1998年10月12日协议书不成立、判令归还织袜厂、给付下欠的承包费,法院立案后由行政庭审理。2010年5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认为请求不妥,如果协议书不成立当然返还,本次诉讼只能解决一个争议即协议书成立与否,要求减少请求。村委会认为有道理,就只请求确认1998年10月12日协议书不成立,把其他请求撤销。2010年9月1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2010年11月10日,户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作为甲方与名为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的乙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将原告所有的土地5.72亩基地上物卖与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作为买方其实际的主体应为高某某。协议签订后,高某某虽为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关费用。现原告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协议,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起诉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因该厂并未生产,且该厂已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对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七)项、第六十一条一款判决村委会1998年10月12日与高某某签订的加盖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印章的协议无效,同时判决驳回村委会对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的诉讼请求。0 a* R. h( A: w5 Z) l5 I3 r
这个判决,认定高某某是1998年10月12日协议书的实际主体,是正确的,是一个进步,等于否定了上一个判决。但是,请求确认协议书不成立,却判决确认协议书无效,判决超出请求,虽然不对村委会有害,符合村委会第二步的目的,但是,明显的错误,经不起上诉,对方一上诉肯定被撤销。这个判决,不会真正其作用。村委会决定上诉。上诉后发现高某某果然也上诉。
3 X# u, \ [4 E" \' d& [ 2011年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3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村村委会与高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超出了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本案冯村村委会起诉的被告是高某某和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适格。冯村村委会与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1998年10月12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章,形式要件要件具备,且协议签订后冯村村委会协助高某某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使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顺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村委会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冯村村委会与高某某之间关于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的买卖协议已经依法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村委会诉讼请求。# |- h0 `' l& Y# a5 k
中院判决分清合同成立与生效,是正确的,但是把高某某一手泡制,村委会从来没有意思表示的协议书认定为成立,是错误的。好在没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超出请求判决,虽被撤销,不会影响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影响村委会实施第三步,相反户县法院已经判决合同无效,再次判决合同无效,应当仍有理由。7 e6 K8 ^2 o. G4 ^: \+ W+ a
2011年3月23日,村委会再次向户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1998年10月12日协议书无效、返还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支付承包费、财产使用费。法院由大王法庭审理。2011年5月27日开庭,2011年8月4日作出判决,以“原、被告与1998年10月12日所签订的关于西安市户县渭滨织袜厂的买卖协议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原告庭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故对原告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与1998年10月12日所签订买卖协议无效及返还织袜厂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已将承包费交至1997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向被告主张过使用费用,买卖合同成立后该织袜厂已属被告所有,故已不存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及财产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及财产使用费之请求依法也不能成立”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X& d. k/ Y8 k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判决中说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可是户县法院还是认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无效是因为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原告就是不引用法律依据,法院也要代表国家主动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何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之说?何况原告在审理中,引经据典,讲过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的,还要什么证据?怎么上一次判决说合同无效,突然就说有效呢?" M! F) C& r, Z. ^
户县法院2010年11月10日判决打2009年7月26日判决的耳光,2011年3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打户县法院2010年11月10日判决的耳光,户县法院2011年8月4日判决再打户县法院2010年11月10日判决的耳光。耳光打得村委会都听乱了,也糊涂了。结果就是村集体企业财产被高某某侵占、处理,集体财产受损失,村集体收回财产道路漫长、曲折,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被糟蹋得不成样子。 n9 C% k! v2 l2 }& [9 F9 v0 {
对户县法院的判决,村委会当然不服,已经提出上诉,再次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G( \. I) `5 @
诉讼两年了,通过实践,使我们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高度怀疑。在此提醒,慎重诉讼。同时呼吁,公众能对我村委会下一步诉讼,建言建策。
; O( P* O8 d! g
/ o9 ^% o' U" p2 I8 @: `1 t I' C- [! Z) H" K
2 t* y- F/ t2 |- j. M7 ?3 H1 e
户县渭丰镇冯村村民委员会- o; k) ]' V! }$ _# F
2011年9月12日
4 G& k/ L9 S5 M) |/ N& v1 ]- t 联系人:党支部书记:高运良134844719148 p9 g9 o( |& u1 v6 r: j+ o1 \
村委会主任:段户安15029280695/ h6 f# A# _- q) |% {5 o3 r7 b
; d! S& Y& G% i% Y! v8 E/ n+ V, N
( u5 k* P& ?) [7 e% \ r7 h0 ]6 S1 {" a( M9 d Q) P8 k, o5 `2 z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