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新闻社讯 (www.isen.cc 首席记者 张寒)近日,记者接到陕西群众举报称,2011年4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西河村金东沟一个金矿发生一起1死1伤的天板塌方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没有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而是迅速将死者,伤者进行了转移,并采取各种手段对事故原因进行隐瞒,对死者家属进行威逼,恐吓,草草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38万元了事。+ F1 T4 ]" X+ I% Z; M, _7 c- _2 m/ ?
死者姜孝稳,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于2011年4月8日晚上8点,进入金矿洞内上班,晚上11点至12点由于天板塌方,当场死亡。金矿老板牛连斌,当地人。包工头王传明,山阳县南宽坪镇东太村人。* R' x6 n+ g; i1 `' ~1 K
记者于2012年2月13日到户县安监局了解相关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称局长不在,有位名叫蔡运道的科长接待了记者一行。蔡科长对这件事是这样讲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情,这个矿点一直打着探矿的旗号在采矿,采矿手续并不完善,但我们也没有办法,这种事故不归我们管,你们去国土资源局吧。我们在这里想问的是,这种在非煤矿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到底归谁管? 记者在2012年2月15日再次致电户县安监局询问调查结果,蔡运道科长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现在领导不在,没有人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精神,从2011年起,陕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要有雇工、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单位都在需投保的范围内,包括依法成立的煤矿、非煤矿开采企业等,高危行业赔付最低60万。 户县安监局作为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发生后到底做了什么?我们在这里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深查此事,还原事故真相,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