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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奸门”,法律何奈网络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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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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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18: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日来,一则网帖曝安徽省合肥四十二中英语女教师“孔菲艳”利用补课的机会,诱奸学校900名学生,一时间舆论哗然。这起被称为合肥“诱奸门”的网络事件,很快被证实帖子所有内容纯属捏造,合肥四十二中根本没有“孔菲艳”其人。
$ {1 C) r$ H: m6 P) i$ D  处于舆论漩涡的四十二中当即表示网帖系捏造、诽谤,并向警方报案,要求追查始作俑者。警方也正在全力追查该案。( A; p( V4 H! Y( _
  真实的孔菲艳并非合肥四十二中女教师,她只是网游魔兽游戏有名的玩家,因此,捏造孔菲艳诱奸之事本来谈不上对她本人诽谤。问题是,造谣者还将她的照片一并附出,这就容易让人将“诱奸门”与照片中的孔菲艳联想到一起,对她的名誉产生了损坏,造谣者也就涉嫌诽谤罪了,孔菲艳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2 B0 C1 Q1 k8 ~6 O  至于合肥四十二中,情况就有点复杂了。虽然这个“诱奸门”对于学校的声誉损害很大,但是,跟诽谤罪却挂不上钩,因为诽谤罪的对象是自然人,而学校是法人,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刑法上倒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是,合肥四十二中算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与市场上纯属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不同,没有商业利益可言,因此,对合肥四十二中声誉的损害,不能说是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也没有损及商业利益,也就谈不上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C9 P/ T5 Y9 _5 ]  那么,警方对“诱奸门”的始作俑者进行追查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诱奸门”始作俑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警方可以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再一个,如果“诱奸门”对“孔菲艳”的诽谤,确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以致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也可以作为一个公诉案件来处理,进行侦查取证。
4 m  _; E& @5 ?  X' }% O7 H  另外,此案还暴露出许多法律漏洞亟待堵塞,一是如何加强网民的言论监管,防止诽谤、侮辱的言论在网络上泛滥;二是如何加强网站对此类诽谤、侮辱言论的责任,让网站当好”把关人“;三是能否考虑将对学校、医院这些公益单位的诽谤、侮辱治罪。
1 t# I( A) y3 E$ [  江西杨涛检察官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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