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2-1-3 09:24 编辑
中国法制史与智慧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立民 我长期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今年4月有机会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去与法官们交流。三句话不离本行,我就讲了一个中国法制史与智慧的问题,意思是学习、掌握了中国法制史的知识以后,可以用其来认识、理解一些中国传统文化和当前的司法现象,并得到更深刻的体会。中国法制史知识变成了观察、分析问题的智慧了。我主要讲了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用中国法制史知识来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 中国的许多传统文化中都有中国古代法制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与当时的文本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掌握了中国法制史知识便可更加深刻地理解其中的内容。比如,在梁山伯与祝英台戏剧中,尽管他们已经感情很深,但是最终祝英台还是放弃,不与梁山伯成婚,主要原因在于法律。 首先,根据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子女的婚姻由家长决定,即“父母之命”。在祝英台就读期间,她的父母已经接受了马家的聘礼,即已把她嫁给了马家,尽管她不知道,但这个婚姻是有效的婚姻,祝英台无法抗拒。 其次,根据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纳征(纳币)是结婚的决定性程序。中国的结婚程序为“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是指男方把聘财送到女方、女方接受聘财的程序。这一程序走完,实际上婚姻就告成。否则,即是一种悔婚行为。 最后,根据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女方悔婚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惩处。为了保证婚姻的严肃性,中国古代的法律要惩处女方的悔婚行为,用刑为杖刑,唐朝规定为杖60。男方悔婚要承担相应的悔婚责任,即送出的聘财不得收回。祝英台被塑造为一个正面形象,不是反逆角色,不会悔婚,故只能与梁山伯分手,最后上了马家的轿子。掌握了这些中国法制史知识再来看梁祝剧就会有新的体会了。 第二方面,用中国法制史知识来辨别用现代科技表现的传统文化。 为了便于大家接受和提高兴趣,中国的艺术家们往往会用现代科技来表现传统文化。可是,由于各种原因,这种反映出的传统文化常常会“失真”,即与古代社会情况不符,包括与古代法制不一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里动态的大型清明上河图即是如此。 原作清明上河图描述的是北宋时汴京城(今河南开封)白天的繁荣景象。这幅展现在大屏幕上动态的大型清明上河图经过现代科技的加工,不仅白天居民的行走、劳作等动作都栩栩如生、活龙活现,而且在晚上还灯火辉煌,一派热闹景象,展示了丰富的夜生活。这就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吻合了。 中国古代法律有宵禁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被称为“犯夜”。“犯夜”的人就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打20大板,即“笞二十”。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才可以例外,在宵禁后出行,不属于“犯夜”,这些情况是:有紧急公务、私家有丧亡和生病的情况等。另外,如果守卫人员渎职,应放行而不放行、不应放行而放行的,也会构成犯罪,要被“笞三十”。北宋时制定的《宋刑统》对这些均有规定。 可见,清明上河图的繁华景象只会出现在白天,不可能展现在晚上。中国馆中大屏幕上的清明上河图被夸张了。不过,如果仅仅作为一种娱乐,一种现代科技与传统文化结合的展现,让参观者高兴一番,增加一点生活的情趣,也未尝不可。 第三方面,用中国法制史知识来理解当前的一些与司法有关的现象。 中国在2007年把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曾错判过一些死刑案件,佘祥林、赵作海等案都是如此。尽管当时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也发现证据有问题,可还是作出了死缓的判决。这与中国古代有罪推定原则的影响不无关系。中国古代在刑事审判中,长期推行有罪推定原则,那时确定的“疑罪”就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体现。 中国的唐朝等一些朝代在法典中都规定有“疑罪”,其内容主要是以下一些方面。首先,适用疑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包括:确定有罪与无罪的证据数量相等;认定有罪与无罪的理由相当;案情疑似,但无旁人见证;虽有旁人见证,但事情的本身不可能被怀疑有其事实等。 其次,适用疑罪的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允许司法官对有疑的案件发表不同意见,但总数不能超过三种。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人多,意见过于分散,不利于集中局面的产生。“疑狱,讼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最后,规定了疑罪的用刑。对犯有疑罪者,仍需用刑,适用的是赎刑。“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这一用刑的规定说明:疑罪也是一个罪名,不是无罪;对犯有疑罪者可以宽大用刑,不用五刑,以赎刑取代;赎刑的数额就依其所疑的罪名来确定。 中国古代规定疑罪的核心,是对那些没有充分证据、无法认定其具体罪名的刑事被告人,也要适用罪名和刑罚,只是在处理上酌情放宽。其背后的原则就是有罪推定。今天,中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走现代法治的道路,要实现司法公正,但传统法制及其背后的有罪推定原则还在隐隐作祟,应当加以警惕。 那天,我讲了这三个问题以后,许多法官都很感兴趣,也表示有同感,我很欣慰。看来,中国法制史知识能给法官以智慧,也利于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人民法院报 2011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