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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16岁民事责任父母担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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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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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5: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12-25 15:42 编辑 0 r1 ~" u) Q+ \" ]# P' _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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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16岁民事责任父母担
河南三门峡:成功抗诉一起主体认定不符案
    本报讯(王飞 张诚)“要不是检察院,我们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近日,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干警把案件的终审结果告诉申诉人小刚的父母时,他们对检察院成功抗诉5年前两个未成年孩子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激动不已。
    2006年2月24日,均未满16周岁的小刚(化名)和小强(化名)相约到村边河滩偷割电线。当小刚爬到电线杆上偷剪电线时触电被击落倒地。小强发现后,把他背离现场到自己家中。4个多小时后,小刚死亡,小强便独自把小刚背到村外打麦场的一间废弃房屋内,又把他的鞋和衣服扔到水渠中冲走。
    事发后,鉴于小强未满16周岁,卢氏县公安局从轻处罚,对小强行政拘留10日。小刚的父母起诉到卢氏县法院,要求小强的父母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万元。因调解无效,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小刚和小强合伙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严重违法,同时,在小刚触电危及生命的关键时刻,小强没有及时通知医疗部门或告知其家人及时抢救,致使小刚失去及时接受救助的机会而死亡,后又转移藏匿尸体,给小刚的父母带来极大痛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赔偿, 遂判决小强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650元。
    2万元的赔偿款,对于尚未成年、没有经济来源的小强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2006年底,小强离家出走。
    案件没有了被执行人,无法得到赔偿款的小刚父母于2008年5月向卢氏县检察院申诉,认为法院的判决主体有误,赔偿金额过低。
   卢氏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法院判令未成年人小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遂依法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卢氏县法院原审判决,指令其再审。今年4月,卢氏县法院再审后重新作出判决,未成年人小强不承担责任;由小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提高到3.9万元,分担诉讼费提高到1900元。
检察日报20111209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1-12-25 18: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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