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6-12 14: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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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 d j! e2 @ 承诺“经培训包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否则作无效退款”,江苏省南京市一家教育培训中心打出如此诱人的广告后,牵动了众多家长的神经。一位母亲与之签订了合同,将女儿送往培训。岂料当其女儿进行三分之二以上的培训学时后,成绩不升反降。为要求全额退款,家长以培训中心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李自庆
' I3 W/ w! q- V+ ^ 张茵在50多岁时为女儿打了一场官司,官司的另一方,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 r1 ~- L4 f$ [$ D8 p* {* z3 E7 q
结果是,一审张茵胜诉。 培训合同打“包票” # z& S5 g3 v2 {
张茵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与丈夫育有一女刘莉,视之为掌上明珠。
6 X8 X7 I3 C* O 刘莉初中毕业后,考进南京市一所重点高中读书。多年来的高考成绩显示,能考进这所学校的学生,90%左右都能进二类本科以上院校学习。: \& S1 |4 {8 H* I$ }2 S! g& W
和所有做父母的一样,张茵望女成凤的心情十分迫切,但令她感到不安的是,女儿高二时数学成绩一直不太理想,在班级的排名不断倒退。
( z3 ~$ w+ D- R- A$ I 江苏省高考改革后,考生以语、数、外三门考试总分投档,数学成绩不理想对升学影响极大,张茵对此再清楚不过。2 j& a' @# o7 @5 e7 ^: b9 v
怎样才能提升女儿的数学成绩呢?张茵可谓动足了脑筋、同时也伤透了脑筋。/ Q9 v0 U9 X( g% ^0 p+ `
2009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茵听说南京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承诺提高参加培训学生的学习成绩,于是像发现“救星”一样前往一探虚实。% O; N7 @8 d2 T2 }5 ]6 B0 m. ?
面对张茵的洽谈意向,该培训中心相关人员一再给她打“包票”,称其女儿只要加入“一对一”特色培训,可以保证提高其学习成绩,如果承诺不能实现,则可以全额退款。# k7 M4 i0 @1 Q, I. g4 B/ O
得到肯定答复后,张茵在征得女儿同意的前提下,与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刘莉在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接受98课时的“一对一”辅导培训,费用共计9000元。1 n* D/ n; j6 R* B+ {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合同文本是培训中心提供的格式文本,上面并没有承诺“若不能提高学习成绩将作无效退款”的条款。张茵认为口说无凭,故要求在合同文本上加上“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这一条。一开始,培训中心不同意,但后来还是同意了。合同签订后,张茵如数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的培训费用。+ P: d, y, D S1 t5 V
刘莉按约定加入辅导培训行列。但一段时间下来,刘莉发现,老师讲得快,安排做测试卷的比重大,有针对性解决自己疑难问题的内容并不多。
+ B+ g4 U. w+ G# \! Y9 L) J- ] 尽管如此,刘莉每次做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测试卷还是很努力,而老师对她的表现和测试成绩也很满意。
7 N' L4 Z6 a9 f! i 看到指导老师经常在女儿的作业本上写下的夸赞性评语,张茵高兴不已。 成绩不升反降 % P+ k* @. |7 c
但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张茵的判断。
2 ]+ v2 @- h k2 \; C 刘莉接受完78课时的辅导培训后,接下来的期末考试,数学竟然只考了43分,比参加培训辅导前的正规考试足足下降了22分。. X. O; N) M1 d
刘莉对此并不意外,她认为,一直以来,辅导老师并没有抓住她数学成绩差的症结,进而实施针对性辅导。她曾向老师提出过,但没有引起重视。
. _1 M$ D/ E9 O9 k+ s! H+ f 张茵难以接受事实,去培训中心交涉。但培训中心相关人员告诉她:不能以孩子的一次考试成绩看待培训的效果,并希望她鼓励女儿把培训课时学完。
" b$ H) o8 M4 z& x v5 g, Z2 L 张茵不敢再相信培训中心,为了不耽误刘莉的宝贵学习时间,张茵中止了辅导培训,要求女儿及时调整心态,把功夫用在学校的课堂上。- J1 ?; t7 A( ?9 k9 l' G) ^$ r
既费钱又浪费了女儿的学习时间,结果却事与愿违,张茵又去找培训中心交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的“无效退款”履行承诺,退还学费。; l4 F" M+ C; \* B( [; s+ _
但培训中心坚决不答应,认为刘莉考试成绩下降是其主观上不努力造成的,与培训中心无关。0 f( t# q c" f5 w
培训中心的态度激怒了张茵,经过权衡,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培训中心讨说法。! H" I' v: X6 O) y% N
2010年1月18日,张茵以教育培训中心未能兑现提高女儿成绩的合同承诺,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Q: \$ J5 R2 V# N4 [$ [( B- J
她在诉状中称:200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培训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女儿刘莉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进行数学专科“一对一”辅导,辅导课时为98课时,辅导费共计9000元。合同特别约定:“如成绩不提高,则视为培训无效而退款。”5 D9 R1 m9 D2 s* I; d4 w j
在专项培训期间,培训老师未能作出针对性的有效辅导,在学校期末考试中,原告女儿的数学单科成绩由培训前的65分降到43分。9 U8 C3 v5 H7 G+ z! K% Q% ]
张茵认为:由于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被告应当按双方协议的约定,退还全部的辅导费用。& z2 U* L1 M$ n- S' L0 D
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案件。
5 t) X: |) O P) D 今年3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4 j+ p* W7 w! Q' X
法庭上,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辩称:被告一直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原告不能仅以女儿一次成绩下降,就认为被告没有尽到责任。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尽到努力,二是没有按时到校参加老师的辅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P- i7 k# k" s: O7 ? ^- o 由于各说各的理,加上双方均不愿调解,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判决结果惊醒谁
; E5 W) o& E' G3 L1 ] 此案是一起未有先例可循的案件,休庭期间,主审法官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并咨询了法律和教育界的相关专家。
# O3 d7 W! S) Q, i 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在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和考量后,法院于近日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0 ?! X9 S3 ]7 ]0 e9 Z0 ~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6 Q4 {1 c, O& E5 k& o 合同中,被告保证原告的女儿成绩能逐步提高。被告同时承诺:如成绩不提高,视为培训无效退款。1 h6 b7 }1 O/ t( N
但被告在对原告女儿实施完78课时的培训后,原告女儿的考试成绩不升反降,据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退款的义务。; \( w' H! a% L/ b& w: K G
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一次性退还原告9000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
. I z. L7 o _& i; O 据悉,张茵当初若不坚持按培训中心的承诺加上“如果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提高,将作无效退款处理”这一特别约定,要想完胜这场官司就要艰难得多。
. Z5 l0 _# V4 o: D 时下,最能引起家长们关注和重视的莫过于孩子的教育,而提高孩子学习成绩的举措又最能牵动家长们的神经。基于这样的现实,此案颇受公众的广泛关注。
/ s4 q! ~0 O8 V- k8 D, } 据了解,仅南京市就有针对在校中小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400多家,由于业内竞争生源激烈,所以近年来不少培训机构竞相打出“包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全额退款”的“包票式”承诺。而众多家长为使子女能够考出最理想的成绩,不管孩子成绩好环、需不需要、愿不愿意,均要求孩子挤时间参加培训。
( R; _" f% L* D E, X 因此,此案的审理与判决,对规范培训机构行为,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培训效果等,意义重大。 (文中张茵、刘莉均为化名)  8 d$ [$ D- ?- Q' x6 O w; }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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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该案缘何要这样判
" |8 ^2 S& s( n. B* H7 d- E* h 培训机构承诺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否则可作无效退款,那么在孩子的成绩该如何认定及评判上,却是一个不太好界定的问题,既然如此,该案缘何会判决原告胜诉呢? 案件一审主审法官、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德清回应了人们的疑问。 黄德清说,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学生成绩的提高应当包含学习思维的改变、学习方法的掌握、知识面之拓展和考试成绩的提高等,但从狭义角度而言,成绩的提高则直接表现为考试成绩的提高。理解成绩提高的内涵,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二是要看一般意义的认知。如果说成绩提高是广义角度理解的涵义,双方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狭义上的涵义,即应当按一般的社会认知来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协议中关于“成绩”的约定,应视为是考试成绩的约定。 用一次考试成绩来确认培训效果不具有准确性,因此双方协议中关于“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约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当事人愿意用此方式作为标准,且该约定又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此约定应当有效。 检验成绩考试的组织方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在双方对考试的形式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女儿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应当作为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原告女儿接受培训后考试成绩不升反降,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未按约定完成培训课时。此观点成立需要一个前提,即被告的培训计划须是一个综合的、不可分割的计划,任何阶段培训结果都不会对培训的最终效果产生影响。 但事实是,被告培训计划并不能证明上述观点。况且任何学习培训的过程实际上都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每个步骤或阶段都应当会有一定成效的体现。本案中,被告已经进行了78课时的培训,培训时间已占培训总课时的81%,被告的培训效果应该有阶段性的体现。 原告女儿在经过78个课时培训后,一定程度上应掌握或积累了相关知识,只是效果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程度。因此,被告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如成绩不提高,无效退款”的责任。 被告还认为,原告女儿成绩下降的另一个原因是其主观努力不够。对此,我们认为,衡量主观是否努力的标准很难确定,况且被告亦不能证明原告女儿客观上存在不努力的行为。其实被告平时的考勤记录和学校老师的评语,恰恰证明原告的女儿并不是一个主观上不努力的学生。 黄德清强调:许多东西是可以承诺的,但授人知识出成果是不太好承诺的,这无须作更多解释。如今以在校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培训机构及个人多如牛毛,为使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打出了令人心动的承诺招牌,对此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切切不可盲从,而应有自己的主见。如果确有必要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学学张茵把对方打“包票”式的承诺写进合同,则是至关重要的。“大话好说,重在兑现”。这也是本判例对培训机构提出的警示。 8 \ b4 a; W6 ?) Y6 i; e, k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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