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起诉到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赵某的儿子经人介绍到陕西某公司在户县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到工地五、六天,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1年8月15日晚受公司工地负责人指派和另一名工友去县城给工地买水,工友骑摩托车带着赵某的儿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的儿子死亡。2011年9月中旬,赵某委托代理人向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表》,附上相关材料。户县人社局审查了材料,口头通知补材料。补齐材料后,2011年9月30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011年10月中旬户县人社局又口头通知补材料,赵某补齐了材料。可到11月3日,户县人社局又叫补正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书。赵某认为自己材料已经有四个人的证人证言,能证明劳动关系,无需补正,坚持要求户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户县人社局没有受理,2011年12月8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赵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赵某不服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认为户县人社局说法错误,行为违法,2011年12月9日向户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户县人社局的通知书,判令对自己申请作出受理的具体行为。 事实劳动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证人证言能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必须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认定是否是工伤,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据了解,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发生工伤,必须确认了劳动关系,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还可能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才能得到一个生效判决,时间长,费神费力,落实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职工而言,就只是一个遥远的期待。 20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认定除了填写《工伤认定表》,还要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认识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没用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必须是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书。证人证言就是除了书面合同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户县人社局的解释并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行政部门既然有职权认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要求通过仲裁或者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当然就没有必要了。 目前,户县人民法院对是否受理赵某的起诉还没有作出决定。户县人民法院对赵某起诉的判决必将对以后没有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人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