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律师请教——解放军(西安)323医院化疗不加药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的结发妻在解放军323医院(西安)住院,出了件怪事:化疗不加药。而用来平衡毒素(化疗药毒素很大)的药却按部就班使用了,就是说,不但未治病,反倒造成新的伤害。仅举“速尿”为例,本来一次用一支,医嘱是两支,不知为什么,护士却用了四支,泌尿系统迅疾枯竭,病人只觉下体烧疼,已无尿可尿,却还要继续注射,我向医生反映,不起作用(该医生是学中医的中专生),我越级向科主任反映才得到制止……就化疗不加药的问题,我找医院领导处理,答应的很好,却毫无行动。我找雁塔区卫生局,卫生局发了通知,323很牛,理都不理,卫生局的医生义愤填膺,坚定地支持我起诉。“三秦都市报”已拍了照片,说是第二天见报,第二天却对我说西安医院,不让登。 审理过程中,323的态度一直不好,竟然还说出“诉讼时效已过”的话,又提供假日志等等。幸亏法官秉公执法,判323医院赔了精神损失费和全部住院费,民事告一段落。 我现在请教的是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若可以,是追究贪污贵重药品的护士呢?还是追究医院的领导呢?盼不吝赐教。在此先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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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1-12-12 07:42):
6 O8 \$ }3 E |3 L! f三秦都市报”已拍了照片,说是第二天见报,第二天却对我说西安医院,不让登 ——应是部队医院,不让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