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11-27 18:08 编辑
“黄克功案”:胡耀邦担任公诉人 张伯晋 检察日报20111123 1937年10月11日,位于延安东门外延河之滨的陕北公学人头攒动,来自边区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旁听八路军军官黄克功枪杀女学生刘茜一案的公审。此案在当时颇为轰动,案件的结果事关人们对延安民主法制建设的严肃性、民主性和平等性的认知和判断,因而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1929年参加革命,犯罪前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大队队长。刘茜,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女学生,曾在抗日军政大学学习,被害时年约16岁。两人曾短暂热恋,后分手。1937年10月5日,在延河岸边,黄克功因逼婚不成,残忍地枪杀了刘茜。 这天的庭审,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雷经天担任审判长,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曾用名黄佐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陈述意见。 时值第二次国共合作肇始,抗日统一战线初步形成,国共两党之间还缺乏了解与信任。此案发生后,因黄克功的军官身份,陕甘宁边区各界担忧案件审判是否能公正进行,担忧黄克功是否因为军人身份和军功贡献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毫不夸张地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决定社会各界对于陕甘宁边区乃至共产党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认知和评价。 当时在党内,有人主张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然而,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认为,黄克功系求婚不遂以致枪杀革命青年,在主观上属强迫逼婚,自私自利,恶性极大。黄克功系共产党员,又是抗大干部,不顾革命利益,违反国家法令,损害共产党、八路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是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纪律,处以死刑,提请法庭公判。公诉书末尾,落款为检察机关代表: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和法院检察官徐时奎。 事实证明,外界的担心是多余的。审判过程中,黄克功对杀人罪行供认不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值得一提的是,在黄克功案中,胡耀邦担任公诉人是中央苏区时期“群众团体公诉人”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延续。在这一时期,许多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担当过公诉人,其中以胡耀邦公诉黄克功案最具代表性。 针对本案,毛泽东曾致信雷经天,并要求在公审大会上公开宣读——“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体恤。”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虽说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处理这个案件所体现的法制的严肃性、民主性和平等精神,对建国后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著名民主人士李公朴所预言:“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