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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ongfang 于 2011-10-26 09: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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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i& X/ }6 H3 a, L! C4 V( [% Y0 D- K 未办理结婚登记竟成户县人民法院罚款对象,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其裁定。
; O: o- h3 ?1 E0 X& d/ { 户县草堂镇农民蔡某,于2010年1月30日和丈夫举行传统仪式结婚,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迁转户口。6 A" j# B& b; {8 ^7 M! f5 O
2010年9月,蔡某所在村土地全部被国家征收,按照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组不给蔡某分配征地款。蔡某将村委会和小组起诉到户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蔡某的请求,判决小组给付蔡某征地款18010元,村委会负连带责任,蔡某胜诉。但是,蔡某料想不到的是,法院同时认为蔡某不进行结婚登记已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63条的规定,裁定对蔡某罚款6000元。% K2 T* I* q* R" @/ x
据法律人士介绍,结婚不办结婚登记,本身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但是《婚姻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处罚条款。《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他法律没有对不办结婚登记结婚处罚罚款的规定,法院罚款依据不足。即使法院进行民事制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64条规定对公民民事违法的罚款为500元以下,法院罚款6000元也违反规定。非法同居,结婚不登记,都是个人私事,不关公共利益,非法同居法律没有规定处罚,结婚不登记也没有处罚,司法实践中,处罚结婚不登记行为很罕见。5 s+ g5 Z$ w* U" p6 o+ G9 c, P' G
据了解,蔡某对法院民事处罚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户县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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