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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满仍不能办理注销登记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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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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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2: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10-17 12:33 编辑 ( Z& x, r- E- C8 }( |
* K' N' E7 x/ R
抵押担保期限虽届满办理注销登记有前提

8 ^. ^2 n' j  g* `* i6 i    本报讯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设立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期限届满,抵押人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遭到住建局拒绝。日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案,一审驳回抵押人的诉讼请求。

& G7 I! v! ~  C: |, M. M6 K    辉煌公司与嘉宝公司发生买卖业务期间,抵押人爱丽纺织公司为嘉宝公司提供担保,以其所有的房产做抵押,抵押合同期限同主合同的期限12个月(20101120101231),并在住建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届满后,爱丽纺织公司多次要求住建局注销抵押登记,但住建局因其未提供抵押权消灭的证据而未注销。爱丽纺织公司不服,认为设定的抵押担保期限已届满,抵押权人辉煌公司在担保期间未行使其抵押权,无须抵押权人的确认,住建局就应当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 ?5 t# r, }/ l8 p+ |* K8 c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抵押登记设定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担保,所以抵押担保权不因担保期限届满随之消灭。故抵押人在缺少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的前提下,单凭担保期限届满就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住建局不为其办理是合法的。(郝凤香)
   人民法院报 20111013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1-10-17 18: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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