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骨质松疏不是人的行为过错 杨老太是重庆市人,虽然年逾花甲,但身体硬朗,代劳一切家务从不感到累,尽管儿子儿媳要僱保姆代替她,可她坚决不让,为了这件事还和孩子闹别妞。老人是位常念亲情之人,她有一个比她小十岁的弟弟,从小就受到她的关爱,姐弟俩感情自然超过一般亲人。弟弟远在陕西户县办企业,因工作业务,太忙,两年没有回重庆看姐姐,只能在电话上问候几句。 2011年3月10日,杨老太由儿子陪同,从重庆出发准备到陕西户县来看望弟弟,顺便逛逛陕西的名胜古迹,也算一次长途春游吧。杨老太和儿子乘重庆长途公共汽车准备先到四川成都,再转换坐火车到西安。可谁知出了重庆市还未到达四川境内却发生了意外伤害,这使她旅游看弟的计划半途而废。原来重庆公路多经山区,有段山区公路遍布坑坑洼洼,可那个驾车司机为赶时间竟然未注意减速,车辆颠簸使后排乘客从座位上弹起,杨老太一时手未抓牢,被弹起摔到座位下,致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同车乘客急喊停车,又拦住回重庆的面包车,送杨老太住院治疗。杨老太做手术后行内固定术,遵医嘱静卧床两月休息恢复。 2011年6月,杨老太以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为由,把重庆市某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五万余元。法院开庭后先委托司法鉴定,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在内容说明中有段话却引起了双方争论。鉴定认为:“杨老太因年老骨质疏松加上外力颠簸掉下座位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据此,被告方认为,骨质疏松是致伤残的主要原因,因此只同意赔偿总损失的一半。办案法官也好象倾向这种观点。开庭后判决前,杨老太的弟弟寻求我担任代理人到重庆去,要求法院再次开庭。我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所应适用法律明确,也相信法官会公正判决此案的,故未答应委托。可当事人还是不相信法官,无奈,我答应先写一个简单材料,寄给办案法官,若一审判决不采纳,待上诉后二审开庭时我再作为代理人出庭。我以杨老太名义,写了简单材料由当事人寄出。内容如下: 尊敬的法官: 被告方以我骨质疏松为由,认为他们只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一半,我认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的前提是混合过错,否则只能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案中,我作为乘车者没有任何行为过错,随着年龄增长,年逾六十岁的老人骨质松疏是人体的自然规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不能因为老人骨质松疏,就认定是乘车人有行为过错。被告依据骨质疏松要求伤者本人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过错全部属于运输公司单方责任,故应全部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应包括伤者的医疗费、住院误工、陪人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我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依法判决的。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杨××
. V( ?: j# K2 o$ R2011年6月16日, R2 C- C+ s& O; Y' K$ i
2011年7月,法院送达了判决,判令运输公司赔偿杨老太各种损失共计五万余元。全部支持了杨老太的诉讼请求。 作者寄语:出钱买票乘车,这是双方运输合同成立的标志,乘车人必须妥善保管车票,因为车票就代表双方的运输合同,如果没有车票,一旦发生伤害产生纠纷,就没有起诉运输合同的证据,就得另找其它相应证据来证明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还有一种情况,购买火车票并非买票后运输合同即成立,而是要经过检票后才能算双方运输合同成立,保管好车票、按规定程序通过检票是所有公民搭乘交通工具应该充分注意的问题,决不可疏忽大意。 |